进口商品报验流程和应留意事变
0 ihunter 2011/12

进口商品分法定检验商品和不法定检验商品,法定检验进口商品是列进《品种表》及其他法则、法规划定必需经由商检机构大概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除此以外的进口商品为不法定检验商品。

这两类商品在办理报验手续上有所不合,前看到货后,收货人或其代庖署理人必需向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手续,然后按商检机构划定的地点和刻日向到货地商俭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不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用货部分直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提货后,可按条约的商定自行检验,若发明题目需凭商检证书索赔的,应向地点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一)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登记

1.填写《品种表》内进口商品登记请求表,按下列要求逐项填写;NO.:商检受理报验编号,由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请求登记单元:填写请求登记单元全称并盖章。 登记日期:填写请求登记当天日期。 商品编号:填写H.S编码8上数字。 数(重)量:按理想到货数(重)量填写,并加附计量单元。 进口日期:按"舶来品色到货关照单"所列进口日期填写。

条约号:生意双方签订的外贸条约的号码。 条约金额:条约中所列商品总代价,并加附货色称呼。 商业国别(或地区):进口商品的出口国家(或地区)商业体例:指"通俗商业"、"三来一补"、"疆域商业"或"其他"填写其中体例之一。 收用货单元:填写收用货单元全称。

2.应供给的票据:通俗应供给舶来品色到货关照单、舶来品色报关单、条约、发票、提单/运单等。

3.商检机构经考核、登记后,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印章。海关凭盖有商检机构"已接受登记"印章的报关单验放货色。履历放的货色收用货部分应按有关划定及时向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二)进口商

品的报验

1.填写进口商品检验请求单按下列要求填写请求单上的响应栏目,未作申明的按理想情况填写或打对号。

报验号:商检机构受理报验的编号,由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报验单元盖章:填写报验单元全称,并加盖公章或报验公用章。

报验日期:填写报验当天的日期。

发货人:条约中的卖方。

受货人:条约中的买方。

品名规格:按条约、发票所列品名规格填写,如品名太多时,只填写重要品名即可。

条约号:生意双方签订的条约编号。

发票号:所附外洋发票编号。

H.S编码:填写《商品分类及编码和谐轨制》中所列该商品的8位编码。

报验数量:填写请求检验的数量,并注明计量单元称呼。

报验分量:填写请求检验的分量,并注洁白重/毛重及商品计重单元称呼。

商品总代价:按条约或外洋发票列明的货值填写,并注明货泉称呼。

运输:填写运输工具及运输体例(海运、空运、陆运等)。如该批货色是海运、经转运港运载的,应将船名、装运港、转运港、卸货港及目标港均填写清晰。

进口日期:填写舶来品色到货关照单所列进口日期。

卸货日期:指完成卸货的日期。

到厂日期:货色运至利用单元的日期。

索赔有效期:按条约划定的索赔期填写。

(索赔有效期有计算体例:是从条约划定的肇始日即进口日期或卸毕日期(不含当天)起开始计算,到划定刻日的末了一天止。如果停止日为国家法定沐日时,则应顺延。例如,索赔期为3个月,进口日期为8月3日,索赔有效期就到11月3日止;如果索赔有效期为90天,索赔有效期就到11月1日止,因在此期间,有的月份为31天,计算时应留意。 质保期:即质量包管期,按条约划定日期填写。 包装情况:填写运输包装品种及包装情况能否完整。

如有异状,应按理想情况填写。 标记及号码:按理想到货运输包装上所列标记(唛头)填写,如无标记则应填写"N/M&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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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申明:请求人如有特别要求应在此栏中加以申明。

2.进口报验应供给的票据及材料 报验项目不合,应供给的票据及材料也各别,详细情况介绍如下:

(1)质量、规格报验应供给下列票据:a.商业双方签订的条约b.外洋发票c.提单或空运单等d.装箱单e.舶来品色到货关照单f.外洋质量证明g.利用仿单及有关尺度与技能材料

(2)残损判定报验,除供给(1)中的a、b、c、d、e外,如海运货色还应加附理货公司出具的理货残损单、海事陈说、年夜副签证或保函;如铁路运输的货色应加附铁路部分出具的商务记实;如航空运输货色应加附空运部分出具的空运事变记实。

(3)数量、分量判定报验除供给(1)中的a、b、c、d、e外,还应加附分量明细单或磅码单和理货清单。进口商品经收、用货部分验收或其他部分检验的,应加附有关货色的验收记实、分量明细单或检验功效陈说单。

(三)进口商品报验的时候及地点

1.报验时候的划定:

(1)报验人应在条约中列明的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1/3的时候,向货色地点地商检机构报验。

(2)索赔期已近,来不及完成检验出证的,报验人必需事后向外洋办理耽误索赔期手续。

2.报验地点的划定:

(1)外贸条约或运输左券划定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应在划定的地点地点地商检机构报验。如,条约划定凭卸货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质量、分量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钱、结算存款的,就应向卸货口岸商检机构报验;

(2)年夜宗散装商品、易腐蜕变商品,如粮食、原糖、化肥、化工材料、农产物等进口商品,必需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报验;

(3)在卸货时,发明货色的外包装残损或短件的,必需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报验;

(4)由疆域收货、用货的,货色在海内运输途中又不会发作蜕变、变量而包装又完整的进口商品可向到货地商检机构报验;

(5)需连系装置调试举行检验的成套设

备、机电仪产物及在口岸开件检验难以规复包装的商品,应向到货地商检机构报验。

(四)进口商品报验应留意事变

1.统一条约、统一发票、统一提单限填一份请求单,统一条约、不合发票或提单的,应分别填写请求单。

2.对装船前已经由预检验、监造监制的进口法检商品到达口岸时,仍应按划定举行报验。以货到后商检机构的检验功效为最终功效,并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按条约划定对外索赔。

3.对列进《实施平安质量允许轨制的进口商品目次》内的进口商品按法定检验商品办理报验,并加附进口质量允许证复件或供给允许证编号。

4.报验人应按条约、发票、提单等项填写请求单,誊写工致、清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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