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色运输保险条目(人保)
0 ihunter 2010/06
公路货色运输保险条目(人保)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海内经公路运输的货色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色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分外商定,并在保险单(凭据)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金饰、古币、古董、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贵重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色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生果、活牲口、禽鱼类和别的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因为下列保险事变形成保险货色的丧失落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目商定担当补偿:
(一)火警、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大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因为运输工具发作碰撞、颠覆或地道、船埠坍塌,或在驳运历程中因驳运工具蒙受停顿、触礁、淹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变形成的丧失落;
(四)因碰撞、挤压而形成货色破裂、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丧失落;
(五)因包装分裂致使货色流失落的丧失落;
(六)液体货色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破坏而渗漏的丧失落,或用液体收躲的货色因液体渗漏而形成该货色腐烂蜕变的丧失落;
(七)符合平安运输划定而蒙受雨淋所致的丧失落;
(八)在发作上述灾害事变时,因庞杂形成货色的流失落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色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责任免去
第五条因为下列缘故原因形成保险货色的丧失落,保险人不负补偿责任:
(一)战役、敌对活动、军事办法、拘留收禁、歇工、IT、哄抢;
(二)地动形成的丧失落;
(三)偷盗或整件提货不着的丧失落;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色已存在的质量不良或数量短差所形成的丧失落;
(五)被保险货色的天然消耗、素质缺陷、特征所惹起的丧失落或费用;
(六)时值跌落、运输耽误所惹起的丧失落;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惹起的丧失落;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存心活动或守法立功活动;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分认定的守法、不法货色,保险人不负补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丧失落。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据后,保险货色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末了一个堆栈或储运地方时起,至该保险凭据上注明的目标地的收货人在外埠的第一个堆栈或储存地方时停止。但保险货色运抵目标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停止期最多耽误至保险货色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代价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代价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代价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实施下述任何一条划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停止保险责任或拒尽补偿部分或全部经济丧失落。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该当实施照实告知义务,照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大概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庖署理人签发保险单(凭据)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该当严酷服从国家及交通运输部分关于平安运输的各项划定,还该当接受并帮助保险人对保险货色举行的检验防损义务,货色运输包装必需符合国家和主管部分划定的尺度。第十四条保险货色如果发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丧失落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知后,应敏捷接纳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步伐并立刻关照保险人确外埠机构(最迟不跨越10天)。
补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索赔时,必需供给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据)、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分签发的事变签证、交代验收记实、判定书;
(三)收货单元的进库记实、检验陈说、丧失落清单及救护保险货色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票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该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敏捷审定应否补偿。补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第十六条保险货色发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丧失落时,按保险代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理想丧失落察算补偿,但最高补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代价的,保险人对其丧失落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代价的比例计算补偿。保险人对货色丧失落的补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色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跨越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保险货色发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丧失落,如果根据法则划定或有关商定,该当由承运人或其他圈外人担当补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圈外人提出版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抛却对圈外人的索赔,保险人不承当补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补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让渡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圈外人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帮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因为被保险人的不对致使保险人不能使用代位恳求补偿权益的,保险人可以响应扣减保险补偿金。
第十八条保险货色蒙受丧失落后的残值,应充沛使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回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从得知保险货色蒙受丧失落的次日起,如果经由二年不向保险人请求补偿,不供给需要的单证,大概不支付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抛却权益。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作争议时,协商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构造或法院处理。
其他事变
第二十一条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体例团结运输的保险货色,按响应的运输体例分别合用本条目及《铁路货色运输保险条目》、《水路货色运输保险条目》和《航空货色运输保险条目》。
第二十二条凡触及本保险的商定均接纳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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