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案例“内江”轮无正本提单放货胶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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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案情简介】
1997年6月26日,原告美国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订生意条约,由A公司向B公司供给俄罗斯产尿素10000吨,价钱前提FOB天津新港,买方预付10万美元定金,装货终了前将差额全部电汇至卖方帐户,若一周内货款差额未进帐户,卖方有权处理货色。1997年7月7日,A公司与喷鼻香港C公司签订一份生意条约,A公司向C公司购买俄产尿素10000吨,付款前提为不可打消声誉证。条约订立后,双方赞同将付款体例变动为电汇,A公司委托D公司垫付了该笔货款。
1997年7月17日,上述货色装上承运人E公司所属的货轮“内江”轮。承运人E公司签发正本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喷鼻香港C公司,收货人凭D公司指示。D公司收到提单后,即在提单背面盖章,并将提单让渡给A公司,但未在授权代表处签字。货抵目标港后,承运人E公司无单放货。A公司持正本提单诉E至法院。
原告承运人E公司在一审举行片面抗辩:(1)原告没有诉权,即原告不是提单的一方当事人,也不是提单项下货色的全部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获得提单的合法性;(2)根据提单背面条目第8条划定免去交付义务,即如果收货人不能及时将货色敏捷从船边提走,承驼人有权将货色卸下,其危害由货方承当,而本案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原告交付提单项下货色时已离货色卸离船舶达半年之久;(3)基于口岸政府的缘故原因免责,即本案货抵朝鲜时,正值朝鲜蒙受重要天然灾害,化肥是该国的救灾物资。该类货色的进口均由朝鲜政府安排和控制,且根据朝鲜的口岸老例,收货人提取货色无须交付正本提单;(4)本案所涉提单项下的货款之经由历程定金部分支付,原告与提单有关的胶葛理想上是货款支付或货色生意条约胶葛,提单因其项下的货款部分支付而失落往了物权凭据的效能。综上,应采纳原告的诉讼恳求。
针对以上的抗辩,在庭审中D公司于1999年3月1日作出声明,称其在提单上背书印章系D公司全部,盖章活动代表了该公司的真实自愿,经由历程盖章,完成了将提单让渡给原告的目标,并且在第三次庭审中D公司总裁到庭作证,证明D公司收到提单后即将提单盖章让渡给原告,让渡提单的活动是其真实的意思默示。
【法院讯断】
基于以上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色的单证,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的根基义务。承运人E公司无单放货活动给提单持有人形成的丧失落答应担补偿责任。原告所持有的提单已由提单上载明的指示人D公司背书,D公司背书的意思默示真实,因此原告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要求原告补偿因无正本提单放货而形成的丧失落。
对此讯断,广东敬海状师事件所代庖署理原告提出上诉,经由担当钻研,发明并提出了本案提单的背书瑕疵的题目:(1)A公司据以起诉的论据是其持有的正本提单,提单背面D公司背书加盖的是“On Behalf of D International Inc.____Authorised Signature(代表D公司______授权签字)”的印章,无授权代表的签字不组成《海商法》划定的背书让渡;(2)A公司没无为该提单项下的货色支付对价,无权主张提单项下货色的货款。
A公司对上述上诉来由作了辩论,(1)该公司持有该全套正本提单,该提单经指示人D公司基于真实的让渡意图在背面盖章,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背书,能否由其代表签字不影响背书的效能。(2)A公司委托D公司完成了向卖方付款的义务,已获得货色的全部权。
末了,二审法院讯断E公司胜诉:A公司据以主张权益的提单为指示提单,根据该提单背面条目商定,本案应合用中国法则。A公司不是该提单的当事人,根据中国法则及国际老例,必需经有效背书让渡提单后,才组成合法持有。该提单背面加盖了“代表D公司____授权签字”的印章,该印章并非背书人D公司的公章,仅表明D公司已授权某人代表其背书,只要被授权人代表背书人背书方能完成背书的一连性。但被授权人并未签字或盖章,该背书形式不符合国际老例每每做法,应认定该提单背书为有效背书,A公司不具有提单项下任何权益。D公司1999年3月1日的声明虽表明该印章系该公司全部,盖章活动是其真实意思默示,D公司以此活动完成背书让渡目标,但该声明并未在提单上完成,不能作为提单背书的弥补。上诉人负有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其无单放货活动违背了承运人笔据放货的义务,应向权益人承当损害补偿之责。但A公司的正本提单未经有效背书,其不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承运人有权拒尽向A公司交付货色,也不负有向A公司补偿丧失落的义务。
【本案评析】
在二审中,上诉人指出被上诉人没有诉权,将重点放在其所持提单背书不完整方面。上诉人提出,授权印章不是背书人的公章,授权印章只要被授权人代表背书人背书方能完成背书的一连性,这是因为背书是要式法则活动,背书人只要严酷依照法则要求举行本领发作背书的法则效能所决议的。众所周知,为了维护生意的平安,法则对可流转提单的背书要求分外严酷。提单的有效让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形式上的有效让渡,这一让渡是经由历程提单的有效背书来完成的,二是本性上的有效让渡,即持单提有人必需是合法获得提单,本领组成提单的有效让渡。提单背书形式的完整性和一连性是背书活动能否有效的尺度。有效的提单背书,应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各次背书在形式上必需完整;(2)各次背书在提单上记实的顺序必需有一连性;(3)前一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与后一背书中的背书人必需具有统一性;(4)背书必需在提单背面或其粘单长举行。关于本案中的提单背书,因为背书人该提单背面只加盖了“代表D公司____授权签字”的印章,该印章并非背书人D公司的公章,仅表明D公司已授权某人代表其背书,而被授权人代表背书人背书没有签字或盖章,该背书形式不符合上述提单背书要件的第一项而应认定为有效背书,因此A公司不具有提单项下任何权益。因此本案提单因背书的不完整而不生背书的效能,D公司将提单让渡给A公司的活动也不组成《海商法》中划定的有效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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