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色生意条约立中的要约题目
0 ihunter 2010/06
国际货色生意条约立中的要约题目
【案情介绍】中国A公司于某年9月2日致函美国B公司,提出以每公吨1800美元CIF纽约的价钱向B公司出售400吨咖啡豆,要约划定的答应刻日为14天。9月14日A公司得知国际市场上咖啡价钱下跌了30%,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发来的默示接受的电传,B公司默示其已作好实施条约的准备。15日,A公司向B公司提出将咖啡豆的售价由正本的每公吨1800美元增加至每公吨2300美元,B公司未赞同。后A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每公吨2300美元的价钱销售给了另一家美国公司。B公司遂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补偿其所蒙受的丧失落。A公司则辩称,其与B公司间并不存在任何条约干系,B公司的索赔主张缺乏根据。
【诉讼功效】法院以为,A公司9月2日发出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B公司时生效,A公司作为要约人应受其要约的束缚。B公司在要约划定的答应刻日内做出了接受要约的答应并已生效,根据相干法则的划定,条约于答应生效时建立。A公司将条约所涉货色出售给他人的活动违背了条约的商定,损害了B公司的长处,该当对B公司因此而蒙受的丧失落承当补偿责任。
【申明】本案触及国际货色生意条约订立历程中要约的生效、撤回、打消及效能等题目。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连系同为目标,向对方所作的意思默示。根据《团结国国际货色销售条约条约》(以下称《条约》)第14条的划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条约的发起,如果非常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获得接受时受束缚的意旨,即组成要约。《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条约法》(以下称《条约法》)第16条及《条约》第15条均划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和打消是两个不合的不雅观点。前者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将该要约发出,使其不发生效能。因为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长处,基于此点,《条约法》及《条约》皆划定要约可以撤回,只需撤回的关照能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所谓要约的打消,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打消,从而使要约的效能回于清除。如前所述,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有效的要约会直接影响到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长处,并影响到生意的平安,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长处并保护生意平安,要约在生效后对要约人和受要人都会发作一定的羁绊力。要约对要约人的羁绊力表现在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遭到要约的束缚不得随意打消要约。可是法则也不尽对克制打消要约,因为要约生效后在受要约人默示接受之前,年夜概会因为各种缘故原因如不可抗力、要约内容存在错误等促使要约人需要打消要约。理睬要约人打消要约对保护要约人的长处,淘汰不需要的丧失落和浪费也是需要的。根据《条约法》第18条及《条约》第16条的划定,在未订立条约之前要约可以打消,只需打消要约的关照在受要约人发出答应关照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气象之一的,要约不得打消:(1)要约人确定了答应刻日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打消;(2)受要约人有来由以为要约是不可打消的,并已经为实施条约作了准备义务。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发出的要约中划定了14天的答应刻日,B公司在有效刻日内做出了答应,A、B两公司的条约已乐建立,A公司无权打消其要约。A公司将条约所涉货色出售给他人的活动属违约活动,该当向B公司承当补偿责任。
中国的外贸公司应对出口商品国际市场变动的趋势有充沛的预测,并可接纳缩短要约的答应刻日,或发虚盘即要约约请(指注明“须以我公司末了确以为准”等字样)等体例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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