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综合教诲:国际货运代庖署理条约实务
0 ihunter 2010/06
货代综合教诲:国际货运代庖署理条约实务
中国进世后,在国际货运代庖署理范围也将步进一个崭新的生长期间,笔者在为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供给法则效力的历程中,发明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常常会因为条约法则题目,招致它们在运营历程中常常会不自发地陷进极度主动的法则地位,为了进一步深化学习我国国际货运代庖署理法则实务,笔者就国际货运代庖署理条约实务专题举行了一定的钻研,希看可以抛砖引玉,进一步做好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法则实务义务。
一、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的法则地位
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国际运输代庖署理业管理划定》第二条的划定:“本划定所称国际货色运输代庖署理业,是指接受收支口货色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大概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色运输及相干营业并收取效力报酬的行业”。
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国际货色运输代庖署理业管理划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的第二条的划定:
“国际货色运输代庖署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可以作为收支口货色收货人、发货人的代庖署理人,也可以作为自力运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庖署理营业。
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作为代庖署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庖署理营业,是指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接受收支口货色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庖署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大概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营业,收替代庖署理费或佣金的活动。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作为自力运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庖署理营业,是指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接受收支口货色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庖署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实走运输条约并收取运费以及效力费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外洋商投资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业管理划定》第二条的划定,“本划定所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色运输代庖署理企业是指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伙、中外互助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收支口货色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大概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色运输及相干营业并收取效力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上述法则划定,我们可以明白地晓得到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的法则地位:即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是作为“收支口货色收货人、发货人的代庖署理人,大概作为自力运营人”,举行响应的法则活动的。由此,根据其所处的法则地位,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如仅作为代庖署理人时,则其接受货主的授权委托而依法代庖署理事变所对应的法则责任该当由货主承当,,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所需承当的法则责任,只限于发作无权代庖署理大概其他违背代庖署理法则划定时需要由代庖署理人承当的法则责任。而当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如作为自力运营人时,则其所需承当的法则责任,不但限于代庖署理人的法则责任,还需要对其本身作为自力的法则主体(即作为运输单证的签发人,以及运输条约的实施人)时举行的相干法则活动承当响应的法则责任。
为了防止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需承当法则责任的不合理扩展,在国际货运代庖署理条约法则实务中,需要在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与收支口货色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庖署理人签订的条约中,经由历程详细的商定,确定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的法则地位,了了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在条约中理想的法则干系。
二、国际货运代庖署理条约合用的法则、行政法规
连系我国相干主管部分对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实实施政管理时出台的相干法则划定,以及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在从事详细营业时所依照的相干法则划定,在起草、点窜国际货运代庖署理条约时,该当留意参考以下重要法则、行政法规、部分规章以及国际条约的划定:
1、法则:《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夷易近法通则》、《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条约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商法》;
2、行政法规:《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3、部分规章:《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国际运输代庖署理业管理划定》、《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国际货色运输代庖署理业管理划定实施细则(试行)》;
4、国际条约:《代庖署理统一条约》、《代庖署理条约统一法条约》。
关于代庖署理人的权益与义务的条目,在中国海内法没有划定时,则可以参考《代庖署理统一条约》、《代庖署理条约统一法条约》等国际条约的相干划定举行制造。
三、国际货运代庖署理条约实务
1、国际货运代庖署理条约的详细操作形式
作为为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供给法则效力的状师,该当针对现在年夜部分企业因为义务忙碌等缘故原因,并不非常器重订单、往来传真等法则文书的近况,发起参谋单元建立国际货运代庖署理条约的详细操作形式为:“根基代庖署理条约+弥补协议、数据电文”形式。
即首先,该当由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与委托人签订根基委托条约,在该条约中商定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的法则地位及其代庖署理事件,委托人以及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的权益义务,弥补协议、数据电文的界说及其法则效能,准据法,争议处理等条目,作为日后营业操作中,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主张权益的根基根据;然后,再由缔约各方之间日后达成满意的弥补协议、数据电文等作为上述根基委托条约的弥补法则文件,共同组成“根基委托条约+弥补协议、数据电文”的条约形式。
2、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的法则地位及其代庖署理事件或自力运营事件条目
针对在发作胶葛后,若何确定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的法则地位是处理当事人胶葛的关键难点的实务情况,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该当器重“收取1~3百分的手续费,却要承当100百分的危害”现在货代企业遍及存在的困难,在制造国际货运代庖署理条约时,根据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获得赞同的营业运营范围,在国际货运代庖署理条约中明白商定其作为“收支口货色收货人、发货人的代庖署理人”,“大概作为自力运营人”的法则地位以及其法则责任的详细范围,从而为在胶葛出现后的夺取合法权益奠基基矗另外,为了使缔约各方明白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承当法则责任的范围,该当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国际货色运输代庖署理业管理划定》第17条,以及《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国际货色运输代庖署理业管理划定实施细则(试行)》第32条的划定,连系在国际货运代庖署理条约中,明白商定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的代庖署理事件内容或自力运营事件内容。同时,分别对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承当法则责任的范围举行明白的商定。如:(1)揽货、订舱(一般户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2)货色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拔、中转及相干的远程运输效力;(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5)国际展品、私家物品及过境货色运输代庖署理;(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7)国际快递(不含私家信函);(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庖署理营业。
3、转委托条目
根据《条约法》第400条的划定,“受托人该当切身处理委托事件。经委托人赞同,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赞同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件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当责任”。
在国际货运代庖署理营业中,为了供给令货主满意的效力,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该当根据其依法获得的运营范围,举行代庖署理等活动,但出于运营成本等身分的思量,频频需要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将其受托事件举行转委托,由此,为了防止货主在出现胶葛后,不予供认对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举行转委托的行动允许,在制造国际货运代庖署理条约时,该当书面明白商定,货主赞同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对一定范围内的详细营业举行转委托,并授权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有权选任转委托人。
4、关于货运代庖署理的免费条目
与货运代庖署理有关的重要费用包括运费、包干费、佣金、货色索赔费、关税手续费、超期堆存费、银行手续费、代庖费、速遣费等。因为货代市场杂乱局势尚待进一步范例,在理想的营业操作中,难免存在有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免费形式。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为了生长、丁壮夜其本身的营业,该当服从国家法则的划定,在条约以及实务操作中使用合法的免费体例,关于法则划定并不明白的,该当在根基委托条约中申明免费的缘故原因以及计费体例,并在理想营业操作实在贯彻条约的商定,只管即便淘汰被错曲注释为守法免费的年夜概性。
根据货运代庖署理现在年夜多的免费做法,在以佣金、手续费等代庖署理营业免费形式外,还重要以运费、包干费等费用形式,拜托与理想费用之间存在的“铰剪差”形式,从船长以及货主两方获得利润。关于运费、包干费等费用形式,在案件审理中,难以挣脱被法院认定不包括代庖署理费用的年夜概性,关于该题目,货代企业该当予以留意。即如果货代企业仅被认定作为“代庖署理人”,在条约被认定有效大概条约被认定排除后,根据《条约法》第58条大概第97条的划定,实施返还义务时,则因为佣金、包干费等的条约商定并非佣金大概营业代庖署理费用,同时频频认定佣金、包干费中包括佣金大概代庖署理费用也难以找到根据,因此,常常出现只要货代企业为货主垫付的,该当由货主零丁承当的费用被讯断支撑,其他运费、包干费不得不返还货主的情况。
5、关于条约法402、403条
1999年新《条约法》的出台,打破了《夷易近法通则》关于委托代庖署理的划定,并导进了英美法系的隐名代庖署理轨制,付与了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办理委托事件而由委托人承当响应法则责任做法的合法性,为作为“自力运营人”的国际货运代庖署理企业防止过分承当法则责任供给了法则根据。
条约法的详细划定包括如下:
《条约法》第402的划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条约,第三人在订立条约时晓得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庖署理干系的,该条约直接束缚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切当证据证明该条约只束缚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条约法》第403条划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条约时,第三人不晓得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庖署理干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缘故原因对委托人不实施义务,受托人该当向委托人吐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使用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益,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条约时如果晓得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条约的除外。”
因为各种缘故原因,条约法的上述条目在海事审讯理论中并未获得遍及的共叫,而法院根据谨慎准绳,并不偏向于根据条约法的上述条目的划定,完全拂拭货代企业的法则责任,而重如果连系货主大概船长供给的提单大概其他证据认定货代企业的法则责任。由此,货代企业在制造国际货运代庖署理条约时,照旧该当从稳妥的角度动身,确定其详细的法则地位以及其法则责任的详细范围。
6、关于电子文件
《条约法》第11条,对数据电文的形式举行了明白的划定,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无形地显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为电子商务的生长,利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作为订立条约的书面形式的情况已经很遍及,但因为海内法则对电子证据并未做出分外划定,电子形式随便蒙受窜改的特征,频频在诉讼中被抗辩电子文件不具有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已被供给方窜改等。由此,在制造国际货运代庖署理条约时,发起增加确认电子文件的第三方认证效能的商定,大概确认经加密法式后的电子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未被窜改性的等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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