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色运输条约与海上货色运输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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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货色运输条约是指承运人依照托运人的要求将货色从起运地运到目标地,托运人大概收货人支付运费的条约。
货色运输条约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将货色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天然人、法人和其他构造。托运人可所以货色的全部人,也可以不是。承运人是保送货色的人,多为法人,也可所以天然人、其他构造。货色运输条约触及收货人,收货人是领受货色的人。收货人与托运人可所以统一人,但多为第三人。当第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便是货色运输条约的干系人,此时货色运输条约便是为第三人长处的条约。
货色运输条约中的运输物包括各种动产,不限于商品。不动产和无形财产不为货色运输条约中的货色。
一、海上货色运输条约的界说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划定:“海上货色运输条约,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担当将托运人托运的货色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条约。
从上述海上货色运输条约的界说可以看出:承运人是一方当事人,每每称为船方,他的义务是担当将托运的货色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另一方当事人是托运人,每每称为货方,他的义务是担当托运货色并向承运人交付运费。海上货色运输条约的标的,是海上货色运输的活动,而不是货色自己,船舶是实施海上货色运输条约的工具。作为海上货色运输条约客体的”货色”,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供给的用于集装货色的集装箱、货盘大概类似的装运器具。
二、海上货色运输条约的特征
(1)双务条约。海上货色运输条约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益,同时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益,同时负有将货色平安、敏捷运至目标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整收取货色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益,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2)有偿条约。承运人因此将货色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供给的运输效力为价钱,同时获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标港收取货色,则以支付运费为价钱。
(3)直接涉落第三人。海上货色运输条约的当事人固然只要双方,但却直接涉落圈外人,即收货人。收货人是第三方时,其固然并未加入条约的订立,但根据条约的划定却有权直接获得条约划定的长处,并受条约束缚。在条约的实施历程中,收货人成了条约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自力的夷易近事主体资历,具有提取货色,恳求补偿和提起诉讼等实体权益与诉讼权益。与此同时,收货人亦须承当响应的义务,如条约划定运费到付,收货人通俗应在提货时向承运人实施支付运费的义务。
(4)每每属于要式条约。通俗说来,海上货色运输条约既可接纳书面形式也可以接纳行动形式。但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划定:“承运人大概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色运输条约的建立。可是,航次租船条约该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能。”这就明白划定了航次租船条约该当书面订立。并且,海上货色运输条约多接纳承运人或航次租船的出租人或多式联运运营人事前拟定的尺度条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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