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色运输条约胶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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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案情】
原告:厦门越兴商业公司。
地点:厦门市湖滨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马伟国,总司理。
原告:华中航运(团体)公司海运分公司。
地点:武汉市夷易近权路4号。
法定代表人:耿安运,司理。
第三人:沙市印刷包装物资供销公司。
地点:沙市市束缚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许承敖,司理。
1992年2月11日,华中航运(团体)公司海运分公司(下称华中公司)所属“黄鹤8号”轮在汕头港装载厦门越兴商业公司(下称越兴公司)购买的白板纸350件。其中“红象”牌白板纸219件,每件毛重0.611吨,每吨单价4350元;“永丰余”牌白板纸131件,每件毛重0.4935吨,每吨单价4410元。同船还装有沙市印刷包装物资供销公司(下称沙市公司)购买的“永丰余”牌白板纸150件,每件毛重0.4935吨,每吨单价4300元。“黄鹤8号”轮于当月25日抵武汉港,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关照。26日,沙市公司委托沙市第二货运公司到船埠提货,华中公司将承运数如数发给其运走,但其中146件错发为“红象牌”。沙市公司收货后即全发往各购货单元。后沙市公司发明货色错交,即派员与华中公司协商处理。华中公司提出先由沙市公司将错发的货色前往,所需运费今后协商,沙市公司要求华中公司先付运费再将货色前往。双方未能达成同等意见。因为错发的货色未能前往,越兴公司提货不可,经与华中公司协商赞同,即将沙市公司146件“永丰余”牌白板纸提走,力图按每吨价钱在4650元以上先行处理,余下题目三方面再协商。至此,越兴公司共提走“红象”牌白板纸73件,“永丰余”牌白板纸277件(其中沙市公司的146件)。嗣后,三方当事人屡次协商未成。于是,越兴公司、沙市公司各自处理货色,各获得一定利润。越兴公司于1992年5月18日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称,华中公司将其146件“红象”牌白松纸错发给了沙市公司,而将沙市公司的146件“永丰余”牌白板纸给了我们。因为华中公司的错误,形成我公司货差丧失落、价差丧失落、货款银行利钱丧失落及差盘缠算计124216.73元,应由华中公司补偿。华中公司辩称:我公司已按运单上的划定件数交货,两家收货人都在运单上签收。沙市公司得知所提货色不属自己后,不但不把货色退给越兴公司,反将其占为已有,并以凌驾货色到岸价卖出,属不当得利,沙市公司应将多收货色退给越兴公司。沙市公司在被追加为第三人后辩称:货色错发是华中公司义务不担当形成的,应由其承当全部责任,与我公司有关。
【审讯】
审理历程中,越兴公司和华中公司在案外举行了息争,由华中公司将自己的17件白板纸(每吨毛重0.4935吨,单价4750元,算计39853.36元)交给原告作典质。因双方未能达成息争协议,越兴公司变卖了该17件白板纸。武汉海事法院经审理以为:越兴公司与华中公司签订的水路货色运输条约有效。华中公司将越兴公司的货色错交给沙市公司后,未积极接纳步伐追回,继而又将沙市公司应收货色交越兴公司处理,违背了运输条约的划定,答应担违约责任,并补偿由此形成的经济丧失落。沙市公司多提走的部分货色属不当得利,应按该批货色销售的匀称价返还给越兴公司。越兴公司应退还华中公司交其作典质的17件白板纸。越兴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本院不予支撑。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经济条约法》第六条,《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夷易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水路货色运输划定例则》第五十三条的划定,武汉海事法院于1993年4月26日讯断如下:一、华中公司补偿越兴公司丧失落5344元,支付违约金2408.56元,两项算计7752.93元;二、沙市公司返还给越兴公司多提的货色价款77754.79元;三、越兴公司返还给华中公司17件白板纸,折款39853.36元,资金利钱2869.44元(从1992年6月6日至1993年4月26日,月利率千分之七点二),两项算计42722.80元。以上三项自讯断墨客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讯断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处理重要触及两个题目:一、对承运人华中公司的违约责任的认定。《水路货色运输划定例则》第五十三条划定:“承运人责任形成货色错运、错交,应担当将货色追回,运至原定的交货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因此发作的调运费用由承运人担当。”本案承运人华中公司在晓得货色错交后,因不愿承当错交货色的前往运费,没有实施无偿追回货色的职责,形成不能如约向越兴公司交货,是一种重要的违约活动。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经济条约法》第三十五条的划定,华中公司违约,即答应担违约责任并补偿丧失落。故武汉海事法院认定华中公司答应担违约责任并补偿丧失落,是准确的。二、对沙市公司多提取部分货色属不当得利的认定。在本案中,沙市公司提取的货色件数和其托运的件数并无错误,但其应提的是“永丰余”牌白板纸,其每件分量为0.4935吨,每吨单价4300元;而华中公司错交给沙市公司的146件“红象”牌白板纸,每件分量0.611吨,每吨单价4350元。如许,从分量上计算,沙市公司错提146件“红象”牌白板纸,比应提146件“永丰余”牌白板纸多出17.155吨纸,按每吨4350元计算,代价74624.25元。同时两种纸每吨价差为50元,沙市公司还多得两种纸的均吨价差款。这两部分都属沙市公司多得的长处。对此,它是属于不当得利照旧侵权得利,处理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以为,沙市公司提货时,没有按《水路货色运输划定例则》第三十二条的划定实施验货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主不雅观上存在不对;提错货后又不主动退货,组成对越兴公司的侵权。另一种意见以为,不当得利和侵权的区别重要在于活动人的活动能否守法。不当得利的长处获得频频是受益方或第三方的不对形成的,而不是不当得利人的守法活动所致,即不当得利人获得该长处只是主动、悲不雅观的不作为。而侵权则是活动人对受益人实施了守法活动,是主动的、积极的作为。本案沙市公司提货时未担当验货,主不雅观上确有忽略年夜意,但首先是华中公司错交货色,沙市公司提货时对错提货色并不知情,且其发明错提后,已主意向华中公司要求处理,只是华中公司不愿承当法则划定应由其承当的费用而未获得处理。因此,沙市公司没有恶意据有这批货色的主不雅观存心,应是一种好心据有,其多得长处应属不当得利。武汉海事法院接纳了后一种意见,认定沙市公司的活动属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原财产全部人,如许处理是符合法律划定的。本案缺乏之处在于讯断华中公司补偿越兴公司丧失落的补偿内容未予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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