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指导:论提单的物权性
提单是海上货色运输中最重要的票据,其生长远景是当今航运界乃至整个国际商业界关注的焦点之一。而提单的生长很年夜程度上取决于对其物权性的认识。提单物权性,即提单能代表货色自己的性质居于提单各种特征的中央,是提单代价的基矗本文重点对流传最广的提单代表货色全部权的不雅观点举行了评析,提出提单代表的物权是指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色的推定据有权,继而论述了提单物权性在生意、运输、结算这三个国际商业的重要关键中的不合显现。
***提单的物权性是提单的重要特征之一,它对提单在国际商业中的感化有很年夜影响。耐久以来,海商法学界对提单物权性的内容、提单与货色全部权的干系、提单物权性在国际商业各关键的详细显现等题目争论较年夜,迄今没有定论。而廓清这些题目对国际商业的顺遂举行极度重要。
一、提单不代表全部权在我国遍及存在一种不雅观点,便是提单是全部权凭据,持有提单就拥有提单项下货色的全部权,转移提单也就转移了全部权。
[1]这种学术上的不雅观点已在海事审讯理论中获得了遍及的使用。法院频频根据提单持无为尺度判定货色全部权回属,以提单让渡为尺度判定货色全部权的转移。如在“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与印度国贸公司、马来西亚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货色全部权争议上诉案”中,最高人夷易近法院以为,“第一审法院确认本案为货色全部权争议,反应了本案争议的本性和重要内容,是准确的。提单是一种物权凭据,提单的持有人便是提单项下货色的全部权人。当提单项下货色被他人占偶尔,提单的持有人有权对据有人提起确认货色全部权和返还货色之诉。”
[2]而在“喷鼻香港华润纺织材料无限公司诉广东湛江船务代庖署理公司等无单放货案”中,广州海事法院以为,“从本案毕竟发作生长的逻辑干系申明,在货色运抵湛江港确那时,原告合法持有提单,是提单项下货色的全部人。”
[3]在“宏年夜轮货损补偿胶葛案”中,广州海事法院也讯断“提单是货色的全部权凭据,谁持有空白背书让渡的提单,谁对货色就具有全部权。”
[4]这些案例都比较典范地反应了我国法院对提单与全部权干系的认识。我以为,上述对提单与全部权干系的了解虽被广为接受但却没有足够的法则根据,因此颇值得商讨。在我国,全部权的转移必需符合《夷易近法通则》的划定。该法第72条划定:“财产全部权的获得,不得违背法则划定。依照条约大概其他合法体例获得财产的,财产全部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则另有划定大概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根据以上划定,全部权如果不是在财产交付时转移,必需是法则另有划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首先看全部权随提单转移能否是法则划定。我国《夷易近法通则》、《海商法》和其他有关法则都没有如许的划定。根据《夷易近法通则》第142条,在处理涉外干系时,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老例也是我国法则的组成部分。但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也找不到如许的划定,如《团结国国际货色生意条约条约》明白划定该条约不触及生意条约对所售货色全部权年夜概发作的影响。那么全部权随提单转移能否已组成国际老例呢?我以为没有。国际老例必需是耐久合用共同供认的。固然在某些情况下提单转移被以为与全部权转移同步,但这频频另有其他前提早提,同时也有立法或判例作出相反划定。以英国法为例,英国法在确定全部权转移时把货色分为特定物和非特定物。凡属特定物,在将货色特定化之前,其全部权不移转于买方,而在特定物或已特定化的货色中,货色全部权应在双方当事人意图移转的时候移转于买方。如果双方当事人意图在条约中没有明白商定,法院可根据条约条目、当事人活动及那时的详细情况来确定订约双方意图。在利用提单时,通俗准绳是当卖方希看留存提单作为付款保证时,全部权在货款支付(常和提单背书让渡同步)时让渡;当卖方无这种意图时,全部权在货色发运时让渡。卖方能否希看留存提单作为付款保证可从提单自己的记实上获得证明。提单如果是作成凭托运人指示,法则上的推定是卖方留存提单作为付款保证,只要货款支付时(而非提单背书时)全部权才发作转移。如果提单作成收货人记名或指示提单,开端推定是卖方没有这种意图,全部权在货色装运时转移。提单记实只是一种法定推定,只是判定当事人意图的参照身分之一。其他诸身分年夜概会民主提单记实的开端推定。又如美国《统一商法典》2—204条是如许划定的:“本篇关于卖方、买方、购买人或其他第三人的权益、义务和补救的条目,合用时不思量货色全部权的回属题目,但有关条目有详细划定的除外。全部权题目如果至关重要,而本篇有关条目未作划定时,合用下列划定例则。1.销售条约触及的货色划定于条约项下之前,全部权不能转移(第2—501条)。除非另有明白的协议,货色的特定化使买方获得本法所限制的特别财产权。货色已发运或已交付给买方,卖方对货色全部权(财产权)的任何连结或留存,其效能只能以留存货色的包管权益为限。除本条划定以及包管生意篇(第九篇)另有划定外,货色全部权可以依照合法当事人明白商定的体例和前提,从卖方转移至买方。2.除非另有明白的协议,卖方理想完成交货的时候和地点,为货色全部权转移买方的时候和地点,即便留存有包管权益,或即便物权凭据将于其他时候和地点另行交付,也不例外。……”从以上可以看出,全部权随提单转移并不组成公认的国际老例。主张全部权随提单转移是国际老例者频频求诸于提单的物权凭据性,以为提单是物权凭据已经是一项公认的国际老例,而物权凭据和全部权证明是同等的,因此提单是全部权证明也是国际老例。实在这是一种曲解。物权凭据(document of title)自己的含义并不是全部权凭据。这个源于英国的法则不雅观点重要关注的是货色的据有权非全部权,因此,只能译为“物权凭据”而不能译为“全部权凭据”,这在英美法学者著作和立法中显现得很清晰。“通俗法上没有‘物权凭据’的声威界说。但通俗以为它指与货色相干的一份文件。该文件的让渡有让渡货色推定据有的效能,并且年夜概让渡货色的全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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