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庖署理依法向委托人追回垫付运费之案例
0 ihunter 2010/06
货运代庖署理依法向委托人追回垫付运费之案例
货运代庖署理依法向委托人追回垫付运费之案例
1995年10月至11月间,原告属下单元A货运部委托原告将萧山市B公司等单元出口的家具从上海港运往荷兰鹿特丹、德国汉堡、日本神户等口岸,累计海运费2117美元,其他运费10375元人夷易近币。原告货运部司理曾写下保函,但一直未能付清款项,原告遂起诉法院。
原告辩称,1991年4月,原告与萧山市C运输公司签订“国际货运互助协议书”。该协议划定:双方赞同在萧山市设立浙江某远洋国际货运公司A货运部,原告赞同C公司在萧山市以货运部的名义按国家及外埠政府法规划定办妥有关手续后,对外展开有关国际集装箱运输营业。货运部的全部权属C公司,C公司答应担货运部对外营业活动中的统统责任。因此,A货运部的欠款活动应由C公司承当。
法院经审理以为:(1)A货运部委托原告出运货色该当支付运费。(2)浙江远洋得知并赞同A货运部以其名义建立并展开营业,货运部应被视作浙江远洋的内部机构。(3)条约仅能束缚订约的双方,A货运部作为浙江远洋的内部机构,其全部夷易近事责任应由浙江远洋承当。原告要求赔付经济丧失落4723.67元人夷易近币,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率计算,既无商定又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撑。法院遂作出讯断:原告浙江某远洋国际货运公司赔付原告杭州某国际货运无限公司海运费2117美元,折合为17592.27元人夷易近币,其他运费10375元人夷易近币,2项算计共27967.27元人夷易近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恳求不予支撑。本案受理费计1317.64元人夷易近币,由原告承当。
[评析]
本案是一同货代条约胶葛案。原告拖欠垫付运费的毕竟清晰,关键题目是原、原告之间能否存在法则干系。
实在,原、原告之间存在着法则干系,原告答应担责任也是很清晰的。本案中A货运部与原告之间的货运条约干系是毫无争议的毕竟。而A货运部并非为自力的法人,其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只能视为原告的一个内部机构。至于A货运部是原告与C运输公司互助的产物,原告一概不知。在此情况下,既然原告赞同A货运部以其名义展开营业,也便是说赞同以原告的名义对外从事夷易近事法则活动,那么该夷易近事法则活动的主体便是原告,对外承当统统夷易近事责任的也应该是原告。所以,原告没有来由以其与C运输公司的互助协议举行抗辩,拒尽承当由其属下内部机构A货运部对外展开营业所发作的法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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