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的不合操作
0 ihunter 2010/06
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的不合操作
在国际上通畅的做法是船公司对货代,货代对客户,所以,如果巨匠留意一下,应该可以发明从外洋进口过去的货色客户手里拿到的每每会是分单。如许客户就只会流转在货代之间,而在船公司那边流转的是货代的信息,巨匠可以看我在3楼留言中的链接部分的流程图。这也可以说是货代出分单的一个利益,出分单另有以下一些利益:
1.关于FOB条目,运费到付的营业,每每货代都需要把主单的收货人打给其目标港的代庖署理,然后货代出分单给客户,将来代庖署理会为其从收货人那边收取运费。船公司一方面在做运费到付上有一定限制,另外船公司的价钱和报给客户的价钱之间的差价部分,如果只出主单,也不是很利益理。而代庖署理却可以极度方面地处理失落这个题目。
2.关于DDU,DDP的营业,船公司只会担当把货运到目标港,如果发货人要求货代做一条龙效力,这时货代就需要出分单,主单出给自己在目标港的代庖署理,由代庖署理担当目标港清关、送货乃至代垫税金。这便是现在流行的门到门效力,只需客户通知我们你的货色在那边,我们将从发货人的门提货直到送到收货人的门。
3.关于运往北非或南美的空运营业,因为航空公司和航班的限制,另外从成本角度思量,每每货代会选择在DUBAI和MIAMI做中转港,即安排一程先把货色先运到这DUBAI和MIAMI,然后由货代在DUBAI和MIAMI的代庖署理安排把货色运抵北非或南美。这时就需要把主ONSING给货代在这两个港的代庖署理,而货代会出分单给客户。巨匠可以看到,恰是货代之间慎密的国际互助,使得营业可以分段操作,而关于客户确实全程的结果。
4.关于三角商业的营业,海内货代会要求船公司出全程主单给自己,然后出一套发货人是供给商,收货人是中心商的分单;然后在中心商地点地做SWITCH BILL OF LADING,即提单的发货人是中心商,收货人是理想目标港的收货人的提单。
5.关于几个客户的小货合起来拼一个集装箱到统一个目标港,这时货代会接纳一主挂多分的做法,即把主单的收货人CONSIGN给目标港的代庖署理,然后出几个分单给每个客户,分单号编为001A,001B,001C...,将来目标港的代庖署理会把这个集装箱提出来,客户在目标港凭仗分单清关终了往提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货色。
总之,出分单可以说是货代之间互助走向国际化的一种显现,是货代行业完竣效力、更好地效力于客户和满意于客户的一种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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