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海上运输公司不予交货致损胶葛
【案情】
1994年1月,原告喷鼻香港正鸿无限公司(买方)与拉脱维亚共和国的GIRMBRIVICOINTERNATIONLTD(卖方)签订一份生意条约。商定由卖方出售4966吨12毫米螺纹钢给买方。买方需在签订条约后一个银行义务日把100百分的货款769,730美元划进双方赞同开设的账户。同日,银行包管在卖方供给发票及船长签订的年夜副收条后,即将储藏账户中的769,730美元汇进卖方账户。1月22日,原告如约汇出769,730美元至双方指定的账户作为货款的包管金。
1月15日,原告经由历程船舶掮客人辉博船务无限公司(下称辉博公司)与新加坡安加东方航运公司(AncgorOrientLines)签订一份"金康"款式的航次租船条约。由安加东方航运公司供给"希拉3号"(HIRA-III)轮为原告承运一批钢材。条约商定的装船期为1月20日,装货港为里加,卸货港为蛇口,运费为每吨55美元。条约签订后,原告先后付安加东方航运公司运费350,100.49美元。1月19日,安加东方航运公司作为承租人与原告土耳其阿兰斯海上运输商业及实业团体公司签订一份"金康"款式的航次租船条约。由原告供给"希拉3号"轮给安加东方航运公司承运钢材。装货港为里加及年夜象里彼达,卸货港为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和越南,运费每吨40美元,装船期为1月22日至30日。条约同时商定,当租船人确认第一装货港货色的运费已不可打消地汇进船东账户时,船东或其代庖署理人便会按租船人的要求将第一装货港货色的提单签发给租船人。
1月25日21:25时,"希拉3号"轮抵里加港。1月26日02:30古装货。租船人的代庖署理汉泽海运代庖署理无限公司(HANZAMAR-ITIMEAGENCYLIMITED,下称汉泽公司)将92号装货单交给"希拉3号"汽船长,其中一票货为4966吨12毫米螺纹钢。1月28日19:45古装货终了。理想装货数量为765件共重4856.398吨。1月29日,船长签暑了一式三份年夜副收条。年夜副收条记实托运人是FIRMBRIVICOINTERNATIONLTD.收货人为原告,装货港里加,卸货港为蛇口。货色为765件4956.398吨12毫米螺纹钢。年夜副收条还载有5条讲明。1月30日,托运人开动身票,货款为752,741.69美元。余款16,988.31美元退回给原告。原告获得了年夜副收条和发票。
后原告将该份年夜副收条在辉博公司换限一套由辉博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5月6日11:05时,"希拉3号"轮抵蛇口港。原告出示辉博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提货,船东拒尽供认该份提单。原告又换回年夜副收条,要求船长放货,异样遭到拒尽。船长要求原告出斧正本提单,原告无法出具船长所要求的正本提单,而不能提货,遂纷争成讼。5月10日,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拘留收禁原告所属的"希拉3号"轮,并支付了5000元港币的诉前保全请求费。广州海事法院于5月11日作出拘留收禁船舶饬令。船舶拘留收禁期间,原、原告就提货达成了协议。原告于5月25日向广州海事法院供给了300,000美元的包管。广州海事法院于5月26日排除了对"希拉3号"轮的拘留收禁。199年6月7日,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恳求法院判令原告补偿其经济丧失落450,000美元及状师费和其他办案费用。
原告答辨并就原告请求拘留收禁"希拉3号"轮、招致原告丧失落186,850美元提出反诉。
【审讯】
经广州海事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商法》第80答和《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夷易近法通则》第106条、第146条划定,作出讯断。
一、原告补偿原告货色的市场丧失落43,707.6美元;
二、原告补偿原告请求财产保全所支付的费用港币5,000元,
三、采纳原告的反诉恳求;宣判后,双方服判,没有上诉,讯断发作法则效能。
【评析】
该案系一宗涉外海事侵权损害补偿胶葛案,原告拒尽交货的侵权活动地、损害功效发作地及船舶被扣地均在中国,因此,该当合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法则处理原、原告之间的实体争议。
处理本案争议的关键是毕竟认定和证据采信题目。通俗来讲,依照国际老例,海上货色运输条约的实施,在生意条约签订后,提单的简略纯真流程是,托运人将货色交给承运人后,应收到一份船长或年夜副签字的年夜副收条,当货色装船后,由船长或其代庖署理理签发提单给托运人,托运人持提单往结汇银行结汇,收货人到开证行付款赎取提单,然后凭提单向承运人提货,但本案条约实施的作法却非同通俗,原告与卖方签订生意条约,商定出售4966吨12毫米螺纹钢给买方,在生意条约签订后一个银行义务日内,买方把全部货款划进双方赞同开设的银行账户,银行则在卖方供给了发票及船长签订的年夜副收条将储藏账户中的货款全数汇进卖方账户。条约签订后买方如约将769730美元汇进双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货款的包管金。如许,功效应是,原告持年夜副收条可直接或经由历程代庖署理向承运人调换提单,然后在卸货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货。但该案却是年夜副收条仍在原告手中。这种作法虽不合于国际老例,但清晰表明原告已汇清货款,应是承运人所载运该批螺纹钢的合法收货人。该案的毕竟是,船长在螺纹钢如数装船后,签订了一式三份年夜副收条,托运人收到货款,原告获得年夜副收条,未换得船方签发的提单,仅在掮客人辉博公司调换了一套由该公司签发的提单。该提单不被承运人供认。而承运人称其向汉泽海运公司签发了正本提单。却提不出证据。依照老例,承运人在签发正本提单后,应留存一份正本提单,以备收货人持单提货时予以查对。其未能出示正本提单,其已签发正本提单的主张便不能被认定。而由承运人签发的年夜副收条上记实的已装船货色的品名、数量、装、卸货港,及托运人、记名收货人称呼比及内容,均与原告经由历程辉博公司签订的航次租船条约的内容同等。
经由历程上述证据的相互印证,确认原告的主张建立。并依此做出讯断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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