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马金光船舶碰撞补偿胶葛案
【案情】
原告(反诉原告):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TRADEQUICK-ERINCMONROVIALIBERIA)。地点:利比里亚共和国蒙罗维亚80号。
法定代表人:吕晓亮,总司理。
原告(反诉原告):巴拿马金光外洋私家运营无限公司(GOLDENLIGHTOVERSEASMANAGEMENTS·APANAMA)。地点:日本国年夜阪。
法定代表人:小谷道彦,总裁。
1989年7月10日1410时许,原告所属“易迅”轮(M/VTRADEQUICKER)与原告所属“延安”轮(M/VYANAN)在34°22′N、123°02′E海面上发作碰撞,形成“易迅”轮机舱和住舱进水淹没,该轮轮机长随船淹没,下落不明;“延安”轮首部和左舷船尾及右舷中部船体受损。
1989年12月29日,原告得知原告所属“延安”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海事恳求权保全请求,请求拘留收禁原告所属“延安”轮,并要求原告供给3000000美元的银行包管。天津海事法院于1990年1月1日依法作出裁定:一、准予请求人对被请求人海事恳求权保全的请求。二、自今日起拘留收禁被请求人所属“延安”轮。三、责令被请求人供给经由历程中国银行加保的3000000美元的包管。同日,天津海事法院发出拘留收禁船舶饬令,将被请求人所属“延安”轮在中国秦皇岛港予以拘留收禁。
1990年1月11日,被请求人经由历程中国人夷易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代日本住友海上火警保险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供给了3000000美元的包管函。次日,天津海事法院公布排除拘留收禁船舶饬令,排除了对被请求人所属“延安”轮的拘留收禁。
1990年2月2日,原告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本公司所属“易迅”轮于1989年7月10日驶往喷鼻香港途中,以航速9节,真航向178°到达34°36′N、123°05′E海面时遇原告所属“延安”轮。当两船相距1.2海里时,“延安”轮在无任何声号的情况下,突然向左转向,其船头碰撞“易迅”轮左舷尾部,致使“易迅”轮淹没和海员伤亡。“延安”轮疏于了看,未能保向保速飞行,在邻近“易迅”轮时,突然向左转向,违背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划定例则》第五、七、八和十七条的划定。据此,要求原告补偿经济丧失落2917728美元。
原告辩称:本公司所属“延安”轮驶昔日本黑崎港途中,以12.5节航速,真航向103°到达34°28′N、122°32′E海面时遇“易迅”轮,保向保速飞行。当两船相距0.5海里时,发明“易迅”轮仍未让路,即改航向95°行驶。尔后,又见到“易迅”轮在未发出任何声号的情况下,突然向右年夜幅度转向,致使“延安”汽船首碰撞“易迅”轮左舷,使“延安”轮首部重要受损。“易迅”轮重要疏于了看,形成两船碰撞的紧急局势,接纳避让步伐过晚,违背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划定例则》第五、八、十六和三十四条的划定,原告应负碰撞的重要责任。并反诉要求原告补偿370000美元。
【审讯】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属巴拿马籍“易迅”轮,系远洋运输货轮。该轮于1989年7月8日载货2519.86吨,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标港喷鼻香港。7月10日12:00时许,该轮卫星导航船位为34°46′N,123°05′E,以真航向178°,约9.5节速度飞行。至1341~1355时许,该轮值班驾驶员发明右舷后方向东飞行的“延安”轮,方位约80°,隔断4~6海里。14:05时许,两船隔断淘汰至1海里阁下,“易迅”轮仍未主动接纳避让步伐。14:07~14:08时,两船相距0.5~0.6海里,碰撞紧急局势已组成之际,“易迅”轮才将主动操航改为人工操航,在未与“延安”轮联系的情况下,接纳右舵10°,继尔再向右转向10°,约1分钟后回舵,以小角度右舵避让飞行,直至14:10时许两船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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