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阐释仓储条约几个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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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案情]
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收支口无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条约。条约重要商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刻日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百分支付违约金。条约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堆栈,并拒尽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堆栈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关照东方储运公司:因收买的小麦尚缺乏10万公斤,故不需寄存贵公司堆栈,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条约停止实施,请体谅。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关照后,遂电告盛达公司:赞同仓储条约停止实施,但贵公司该当按条约商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盛达公司拒尽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组成胶葛,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夷易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达公司尚未向东方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能否答应担违约金10000元,关键是要看仓储条约的性质。本文结《条约法》的有关划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条约的几个通俗性题目予论述。
一、仓储条约的法则特征
仓储条约就其性质而言,仍旧是保管条约的一种,是一种特另外保管条约。仓储条约的目标仍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外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罢了。《条约法》第395条划定,如果仓储条约一章没有划定的内容,该当合用保管条约的有关划定。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通之处,但因为仓储营业的特别性质,使得仓储条约又有其清楚的法则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置装备摆设并专门从事保管营业的人。仓储条约区别于通俗保管条约的一个重要标记便是在仓储条约主体的特别性,即仓储条约中为存货人保管货色的一方必需是堆栈营业人。堆栈营业人,它可所以法人,也可所以一般工商户、合资、其他构造等,但必需具有一定的资历,即必需具有仓储设置装备摆设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营业的资历。所谓仓储设置装备摆设,是指可以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需要办法步伐,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的根基物质前提。所谓从事仓储营业的资历,是指保管人必需获得专门从事大概兼营仓储营业的营业允许,这是国家对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管理要求。在我国,仓储保管人该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构造登记,从事仓储保管营业,并支付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构造。根据《仓储保管条约实施细则》的划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构造批准,是统统夷易近事主体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需要资历前提。仓储保管人应具有的仓储设置装备摆设,固然没有什么分外要求,可是,该设置装备摆设须能充沛包管仓储物存货人物之保管的根基目标,即该当至少满意蕴躲和保管物品的需要。
2、仓储条约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在仓储条约中,存货人该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依照条约的商定举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条约性质而言,存华人交付的仓储工具必需是动产。换言之,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条约的标的物。
在仓储条约中,作为动产的仓储物,并非如通俗保管条约那样,必需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品种物。存货人交付储存保管的货色既可所以一天命目标特定物,也可所以一定质量数量标品种物。就较为遍及的情况而言,仓储保管人在保管储存刻日届满大概依照存货人的恳求而返还仓储物时,通俗接纳的是原物返还,而不能是其他替代物。
3、仓储条约是双务、有偿、不要式条约。从《条约法》第381条划定:“仓储条约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条约”。双务、有偿性不言而喻。第386条所划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第392条划定:如果存货人大概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该当加收仓储费。因此,仓储条约为双务性、有偿性的条约。
从列国立法规及我国条约立法的理想看,仓储条约是一种不要式条约,法则并不要求仓储条约必需具有特定的形式。固然法则划定仓储条约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色时,该当给付存货人仓单,可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大概存进仓储物的凭据,并非条约。在仓储条约为品头条约时,仓单只是仓储条约的证明,固然在此情况下可以视仓单为条约,但它毕竟只是一份凭据罢了,不是仓储条约建立的需要形式要求。
4、仓储条约诺成条约。传统夷易近法理想以为,仓储条约诺成左券。但亦有以为,仓储条约应该为理论条约,即仓储条约除了有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默示同等外,还需要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于保管人,理想交付标的物是仓储条约生效的要件,从我国《条约法》第382条“仓储条约自成马上生效”之划定,确认了仓储条约为诺成性条约。
5、仓储条约存货人货色已交付或使用返还恳求权以仓单为凭据。
二、仓储条约的重要条目
仓储条约的重要条目,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同等而订立的,划定双方所享有的重要权益和承当的重要义务的条目,是条约的内容,仓储条约的重要条目是检验条约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根据。依通俗了解《条约法》第386条所划定的仓单的有关事变,都该当为仓储条约的重要条目。可是,仓储条约的重要条目又不能范围于此。《仓储保管条约实施细则》第7条划定:“条约应具有以下重要条目:1、货色的品名或品类;2、货色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色验收的内容、尺度、体例、时候;4、货色保管前提和保管要求;5、货色收支库手续、时候、地点、运输体例;6、货色消耗尺度和消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尺度和结算体例,银行账号、时候;8、责任分别和违约处理;9、条约的有效刻日;10、变动息争除条约的刻日。”据此,连系我国仓储营业的理论,我们以为,仓储条约的重要条目应包括:(1)双方当事人称呼;(2)条约编号;(3)条约签订地点;(4)条约签订时候;(5)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6)仓储物的数量;(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8)货色验收的内容、尺度、体例、时候、材料;(9)货色保管前提和要求;(10)货色进库和出库的手续、时候;(11)货色的消耗尺度和消耗处理;(12)计费项目、尺度和结算体例;(13)违约责任;(14)保管刻日;(15)变动息争除条约的刻日;(16)争议的处理体例;(17)货色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变;(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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