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提单让渡的形式
0 ihunter 2010/06
货代:提单让渡的形式
提单让渡的形式经由历程提单的让渡或流畅,可完成其上所载的货色生意或让渡,使货色全部权发作转移。根据“收货人”一栏记实内容的不合,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这三种提单依照不合的让渡划定例则。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对提单的让渡划定了三种气象:“提单的让渡,依照下列划定实施:(一)记名提单,不得让渡;(二)指示提单,经由记名背书大概空白背书让渡;(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让渡。”提单的焦点感化是替代海上货色,让渡提单即让渡了提单所表彰的权益。根据上述划定,提单分为可让渡的和不可让渡的两种。记名提单不可让渡,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可以让渡。从总体上讲,提单让渡与两个关键密不可分:背书与交付。据此,提单让渡分为两种情况,背书加交付让渡和不经背书让渡(即交付让渡)。交付的含义明白,即提单的转移据有。指示提单经由历程背书并交付让渡,不记名提单经由历程交付让渡,不然不发作法则效能。背书的原意为“在背面”,后引申为指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背面誊写的活动。提单背书尚无法则界说,但其涵义年夜要指提单让渡人在提单背面记实并签名作出由谁或凭谁的指示提取货色的申明。
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划定,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这一背书形式专指指示提单。指示提单的性质决议了指示人背书的需要性。非经合法背书,提单持有人不能证明其具有提单合法当事人的地位。提单的记名背书指有权指示的人在提单上记实自己和被背书人双方的称呼,又称为完全背书。空白背书是指指示人只在提单上记实自己的名字而不记实被背书人,又称为不完全背书。有权指示的人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记实的人。有的提单收货人一栏只记实“凭指示”而没有记实指示人的名字,这种提单是空白指示提单,有权指示的人为托运人。不经背书让渡则包括不记名提单与记名提单两种。前者表明凭交付该提单可完成让渡。后者无论能否经由背书,其让渡都不符合法律划定,不能完成让渡或流畅的法则结果。
例如,某记名提单记名的收货人为A公司,A公司因对B公司负有其他债务,而在该提单背面背书,将其在该记名提单项下的权益让渡给B公司,以抵销其所欠B公司的债务。后B公司以提单持有人的名义向承运人C公司主张提取货色,但遭到C公司拒尽。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C公司实施交货义务。该恳求最终被法院采纳,来由在于记名提单根据法则划定是不得让渡的,无论其让渡能否经由背书,也不论此一让渡的基础干系能否合法。提单让渡的法则结果可让渡提单的流畅与通俗票据的流畅比拟有其特另外划定例则,如提单让渡不但让渡提单所表明的权益,同时让渡提单所负载的义务,例如在卸货港发作的滞期费的支付义务等。提单只要作成可让渡的本领让渡,提单让渡划定例则保护好心受让人,乃至该受让人无需证明其购得提单或为其支付了对价;提单则被视为物权凭据或代表类似权益的凭据,因此提单具有追及力,不论它让渡到何人之手,权益人都可跟随提单而主张权益;提单被背书人对前背书人不得使用追索权。
提单所表明的权益不能完成时,被背书人即末了受让人仅可直接向承运人主张提单权益,恳求损害补偿,或依背书让渡的基础干系向背书人求偿。提单器重要因性,提单继受人必需接受缘故原因干系的瑕疵,而不论提单持有人能否晓得;提单与货色并不具有完全或尽对的统一性。
1.提单让渡是提单轨制的焦点内容之一。提单让渡不但指提单这一纸票据自己可以完成从持有人A到B的转移,更指这种票据自己的让渡可使其所代表的权益也有效地完成从A到B的转移。从形式上看,提单让渡与票据流畅一样,都可以经由历程在票据上背书或交付票据举行票据代表的权益的让渡。《海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划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干系,根据提单的划定确定。”这一划定直接表现了承运人不得以对提单出让人的抗辩来对抗提单持有人,根据提单记实向承运人主张权益,与提单持有人的前手权益能否有瑕疵并无干系,这也是提单让渡与通俗票据流畅一个本性上的区别。例如,承运人在提单注明“运费预付”时,不能因为托运人理想尚未缴付运费而拒尽向第三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色,也不能因托运人不实报告货色等而拒尽向提单持有人实施义务。
2.提单让渡的前手权益瑕疵不影响背工。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第111条划定:“提单流畅的有效性不因该流畅是作出流畅者违背责任所为,或提单的全部人是因敲诈、事变、错误、要挟、遗失落、窃盗或侵犯而丧失落提票据有的毕竟而受损害,前提是受让提单或后继受让提单的人基于好心支付了对价,并且对违背责任、敲诈、事变等气象一窍不通。”例如,为结汇利便,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就有表面瑕疵的货色签发洁净提单。承运人据此签发洁净提单,提单从托运人手中流畅至提单持有人手中后,提单持有人发明货色状况与提单记实不合,遂恳求承运人承当补偿责任。承运人以托运人出具的保函提出抗辩,宣称货色在装船时就已有瑕疵。法院以为,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七条的划定,承运人大概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依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色大概货色已经装船的开端证据;承运人向好心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合的证据,不予供认,据此讯断承运人承当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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