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存款包管条约胶葛上诉案
0 ihunter 2010/06
信任存款包管条约胶葛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信任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积仁,总司理。
委托代庖署理人:张德荣、张雅丽,实华状师事件所状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轻产业原材料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震宇,副总司理。
委托代庖署理人:佟强,北京市天元状师事件所状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信任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轻产业原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发作借款包管条约胶葛,不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夷易近法院的一审讯决,向北京市初级人夷易近法院提出上诉。
投资公司上诉称:投资公司是经中国人夷易近银行赞同的有信任存款运营权的金融机构,有权发放信任存款。本案中的委托存款条约,即便实为信任存款,也应为有效的存款条约。材料公司答应对此笔借款负有连带了偿责任,在借款人姑苏嘉祥房地产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祥公司)未按条约实施义务时,投资公司有权要求材料公司代为了债。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打消原审讯决。
材料公司辩论称:本案中的委托存款条约系违背法则的条约,投资公司让材料公司为如许的条约包管,已组成对材料公司的恶意敲诈。因此,材料公司不答应包管证责任。
北京市初级人夷易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1日,案外人北京市崇文区国体进口汽车配件运营部(以下简称国体运营部)与上诉人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委字(93)006号委托存款协议书,商定国体运营部从1993年4月6日至7月6日止,委托投资公司发放总金额为人夷易近币5000万元的存款;委托放贷的资金到期后,由投资公司向国体运营部一次付清资金本息;委托存款的工具、利率及用途未明白商定。协议签订后,国体运营部于4月6日存进投资公司5000万元,投资公司为此开立了整存整取年夜额存单,存款期三个月,至7月6日到期,月息为8.1‰。国体运营部于7月10日支取存款本金4000万元及存款利钱12.49万元,7月13日再次支取存款本金1000万无及存款利钱8100元。至此,国体运营部的5000万元存款及存款利钱全部支取终了。
1993年4月12日,嘉祥公司向投资公司提出借款请求,并向同日签订(93)农银信委字008号委托存款条约,商定:投资公司受(93)006号协议的委托,向嘉祥公司发放委托存款,金额500万元,用于活动资金短期周转;刻日两个月,从1993年4月13日起至6月13日止;月利率18‰;存款到期时利随本清;若嘉祥公司未活期支付利钱,则应按延付金额及天数,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未按条约指定的用途利用存款,则加收50%的罚息;若不能活期回还本金,则加收20%的利钱。
该条约还商定,投资公司赞同材料公司作为嘉祥公司的经济包管人,包管人负有连带了偿责任;若借款人未能如期偿付存款本息及罚金时,包管人包管在收到投资公司发出的关照后十日内,无前提代其还清所欠款项。投资公司、嘉祥公司、材料公司三方均在条约书上盖章签字。材料公司还于签约同日向投资公司出具了一份不可打消的包管函,答应包管金额500万元,当借款人没有按条约商定了偿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时,包管人在收到投资公司书面关照七日内,包管无前提地回还借款人应了偿的借款本金、利钱和费用。4月13日,嘉祥公司又与投资公司共同签订一份借据,载明的借款单元、借款金额、借款刻日、借款利率等外容与008号委托存款条约的内容同等。投资公司于4月13日向嘉祥公司发放存款490.64万元。嘉祥公司于同年7月17日回还投资公司100万元,尔后再未还本付息。材料公司也未实施包管义务。投资公司经屡次催要未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夷易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材料公司实施了偿本金、利钱的包管义务和补偿丧失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夷易近法院以为,本案委字(93)006号协议中除了写有国体运营部委托存款5000万元之外,再没任何有关委托存款方面的其他商定内容。投资公司对该5000万元出具的手续是整存整取储备存款存单;存单到期后,投资公司已将存款5000万元及存款利钱全部返还给国体运营部。
另外,(93)农银信委字008号条约项下的存款,也与委字(93)006号协议项下的存款金额不合等。故投资公司与嘉祥公司之间的夷易近事干系应为信任存款干系,双方所签订的008号委托存款条约应属有效。投资公司关于其是受国体运营部委托发放存款,并与嘉祥公司签订了委托存款条约的主张不能建立。材料公司与投资公司之间的包管条约干系,隶属于008号有效条约。
主条约有效,包管条约亦应确以为有效,材料公司就嘉祥公司的债务对投资公司不再承当连带包管责任。投资公司应依法向借款人嘉祥公司主张权益。
据此,该院于1996年11月8日作出讯断:采纳原告投资公司的诉讼恳求。诉讼费50707元及诉讼保全费40320元均由投资公司承当。
北京市初级人夷易近法院以为,上诉人投资公司与借款人嘉祥公司签订的008号条约,固然名为委托存款实为信任存款条约,可是该条约是在自愿、划一互利、协商同等的基础上订立的,各方的权益义务内容明白,除利率条目略高违背划定外,其他条目均不违背国家法则法规,符合《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夷易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划定,应为有效条约。被上诉人材料公司作为包管人在该条约上签字盖章,并向投资公司出具了不可打消的包管函,其包管的金额、刻日以及承当连带包管责任等条目意思默示真实、明白,内容合法,且为投资公司所接受,符合《借款条约条例》第八条的划定,故包管条约亦应有效。夷易近法通则第九十条划定:“合法的借贷干系受法则保护”。当事人应严酷依照条约商定实施各自的义务。在嘉祥公司不能活期回还所借款项及其利钱时,经投资公司催款,材料公司仍未按商定实施代为了偿的义务,已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依照夷易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划定,投资公司有权要求材料公司实施连带了偿的义务,并有权要求材料公司补偿丧失落。投资公司在签约时没有存心欺骗对方大概存心点缀真实情况。相反,条约中的存款工具、金额、刻日、包括利率及包管责任商定得极度明白。无论条约称呼为信任存款照旧委托存款,都没有窜改包管人包管责任,也不存在对包管人的敲诈题目。材料公司关于条约的称呼与内容不符是守法,为如许的条约包管是受投资公司的敲诈,故不答应担包管责任的抗辩来由,缺乏毕竟根据和法则根据,不能建立。投资公司的上诉恳求有理,应予支撑,但凌驾国家划定的同期存款利率部分不予保护。一审认定的毕竟清晰,但认定条约有效以及免去包管人的包管责任不当,讯断采纳投资公司的诉讼恳求失落当,应予改判。据此,北京市初级人夷易近法院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夷易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划定于1997年4月2日讯断:一、打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夷易近法院(1996)一中初字第591号夷易近事讯断;二、姑苏嘉祥房地产无限公司尚欠中国农业银行信任投资公司借款本金390.64万元及利钱和逾期罚息(自1993年4月13日起至1993年6月13日止按中国人夷易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490.64万元的利钱;1993年6月14日起至1993年7月17日止按中国人夷易近银行同期罚息支付逾期利钱;1993年7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夷易近银行同期罚息支付390.64万元的逾期利钱),由中国轻产业原材料总公司承当连带责任。
三、上述款项自本讯断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逾期按《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夷易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划定办理。
一、二审诉讼费各50707元和一审诉讼保全费40320元,均由被上诉人中国轻产业原材料总公司承当。因为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信任投资公司已垫付,故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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