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进口允许轨制
0 ihunter 2010/06
主动进口允许轨制
主动进口允许轨制指在任何情况下请求即可获得赞同的允许证轨制。即主动进口允许范围内的商品应无前提地获得赞同进口允许证。须符合下列前提:
(1)任何团体、公司、机构只需满意进口成员的法则要求,均有划一资历举行请求,并获得进口允许证;
(2)允许证请求可在货色结关前任何一义务日提交;
(3)只需请求的内容得当和完整,收到的请求即应赞同,最多也不跨越10个义务日。
非主动进口允许轨制指未列进主动允许轨制管理范围内的允许轨制。通俗属于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手腕的一种行政管理步伐。除轨制自己形成的影响外,不该对进口发作其他的商业限制或歪曲。建立和实施非主动允许法式时,其要求:

(1)管理轨制的透明度;如不是实施数量限制的,应公布有关信息,或应要求供给限制管理的情况以及有关统计数字.
(2)允许证的请求和签发;
(3)允许证的分派;
(4)关照义务。在有关法式公布后60天内关照世贸构造进口允许法式委员会。
实施主动进口允许管理的部分属于自在进口的货色与《海关法》中“限制收支境货色、物品”的干系:
----进世闲谈时,一些成员担心进口主动登记管理(分外是对赞同登记的尺度)年夜概成为进口产物的限制;
----中国夸张,登记制的目标仅为收取统计信息,并答应进世起将其主动允许制符合《协议》的划定;“基于监测货色进口情况的需要,”
----海关法律,分外是在事后的责罚上碰到猜疑;
----既要合理有效地责罚违规者,又要符合世贸划定例则和中国的进世的答应。
关键字:主动进口允许证 主动进口允许证办理 o证主动进口允许证 进口药品管理轨制 进口允许证
收藏 有帮助 没帮助

上篇: 义务指导:关于技能商业
下篇: 海关辞典:包管轨制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