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货色运输条约违约胶葛案
【案情】
原告:海南南津船务公司(下称南津公司)。
原告:海南省修建材料产业总公司收支口公司(下称建材公司)。
1990年7月28日,南津公司与建材公司在海口市签订水上货色运输条约,商定:南津公司派“津浩”轮承运建材公司2000吨煤,从厦门港运至三亚港,运价40元/吨;“津浩”轮拟于7月30日抵港受载,装港四天,于8月5日前抵三亚港;条约签订后15日内,建材公司经由历程银行向南津公司支付运费;条约还对船舶在港时候、滞期费和违约责任等作了划定;条约未尽事件,由双方协商处理,或按交通部公布的运输划定例则处理。
条约签订时,南津公司“津浩”轮在泉州港期待卸货,于7月29日开始卸货。7月30日,因下雨停卸,8月3日又开始卸货至8月5日终了。“津浩”轮于8月6日抵厦门港,于当日1900时开始装煤,至次日装货终了。经厦门理货公司理货,煤分量为2033吨,并由厦门港东渡装卸公司出具“水运货色交代清单”,载明分量如上。“津浩”轮于8月8日分开厦门港,半途因主机毛病曾到广州文冲船舶修造厂修理,并于8月15日从广州驶往三亚港。8月17日,“津浩”轮抵三亚港锚地,于20日靠三亚港7号船埠卸煤,21日卸货终了。三亚港对“津浩”轮的卸煤没举行测算,仅以该港“按来货正本原交”的老例,由交代员按托运数2033吨在“水运货色交代清单”上加盖“三亚港务管理局堆栈货运凭据公用章”予以签收。建材公司收货时发明煤积水过多,即向“津浩”轮提出异议。三亚港为此作出货运记实:“该轮煤在卸船历程中,湿水量比较重要。”“津浩”IT副亦在货运记实上注明:“厦门下雨2天及货重要求立刻装煤,水份较年夜。”建材公司经委托三亚商检局举行水尺计重测算及水份化验,检验功效为:自“津浩”汽船舱卸出的煤总分量为1946吨。“津浩”IT副在水尺计重记实表上签字供认。
建材公司于1990年7月4日和三亚市海角水泥厂签订购销煤炭条约,商定建材公司从8月份起每月供煤1000吨,8月5日前供煤2000吨,总吨数为6000吨,每吨价217元。因“津浩”轮未能在8月5日前抵三亚港,建材公司向海角水泥厂交货拖延,海角水泥厂拒收,致该批煤在三亚港堆场堆放15天。尔后,建材公司经由地磅出仓,出仓实数为1795.59吨,并按此数每吨211.61元贬价售给了海角水泥厂。
建材公司在条约签订后,未按条约商定的刻日向南津公司预付运费。双方经协商未果,南津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南津公司诉称,本公司已经交付承运的煤炭,建材公司收取后,以各种捏词耐久不支付运费。要求建材公司支付运费80000元和滞纳金116800元。
建材公司于南津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的次日,向海口海事法院起诉。建材公司诉称,双方条约商定的运价40元/吨,比《福建省汽船货色运价划定例则(试行)》中划定的厦门至三亚的煤炭运价15.30元/吨高,该运价应属有效;按条约商定,“津浩”轮应于8月5日前抵三亚港,但该轮至8月19日才到三亚港,南津公司为逾期交货;到三亚后,我方发明煤炭积水,数量缺少,便拒尽收货,后司理货,出库数量才1795吨。因运输逾期,我方要求南津公司补偿煤炭在口岸堆存费7718.70元,贬价售煤经济丧失落8925元,煤炭缺少238吨丧失落51646元,水份比拟数量缺少96.36吨丧失落16853元,违约金15706元。
因厦门海事法院收案在前,故根据夷易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海口海事法院将其受理的建材公司诉南津公司水上货色运输条约货损胶葛案移送厦门海事法院,建材公司上述起诉主张,即组成其在厦门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的辩论。
【审讯】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毕竟失实,以为:该批煤炭的运价40元/吨,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签订的,未跨越国家划定运价的两倍,符合夷易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自愿、平正、等价有偿、诚实声誉”准绳的划定,在现在水上运输市场开放搞活的情况下,是合理可行的,该运价应为有效。建材公司委托三亚商检局检验的煤炭分量,“津浩”IT副在水尺记实单上签字确认,因此,应以此检验功效确认的分量1946吨为双方交代的理想分量。建材公司未按条约划定支付运费,答应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支付运费。南津公司未按条约划定的刻日装船,逾期到货,亦答应担违约责任,并补偿违约金缺乏以补偿的经济丧失落部分。
经查清毕竟,分清长短,在厦门海事法院掌管下,南津公司和建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停协议:
一、建材公司付给南津公司运费77840元,并支付该运费的银行利钱6165元(按银行7.2厘/月利率计算,从1990年8月起至1991年7月止,共11个月);
二、上述运费和利钱算计84005元,建材公司于调停墨客效后40天内分两次付清。
上篇:
国际货运操作实例
下篇:
航空货运附加费的介绍
相关主题
精彩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