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以产顶进”退(免)税划定
一、钢材“以产顶进”退(免)税的不雅观点
钢材“以产顶进”退(免)税,是指列名钢铁企业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国产钢材、顶抵加工企业向外洋购买钢材,其加工企业加工产物出口后,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钢材的增值税采劝免、抵”税办法,对加工出口企业购进钢材视同进口,按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商业税收管理。其目标是落实国家“以产顶进”政策,鼓励加工企业利用国产钢材,它是鼓励海内商业的一项步伐。
因为我国现行政策对出口企业购买国产钢材和进口外洋钢材加工出口的货色,都实施了进口保税政策,对钢材加工出口企业的货色出口接纳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予以免税,对接纳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在退税中对进口料件(进口钢材或以产顶进钢材)都举行了抵扣,因此它符合世界商业构造拟定的国夷易近报酬宁静正、合理竞争准绳。
二、企业范围
实施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企业包括国税发[1999]68号文件列名的钢铁企业,即列名钢铁企业总公司及其经钢铁企业地点地省级国家税务局赞同拟订的子公司;由国家税务总局赞同认定的跨省子公司;直接对外签约并自行构造加工出口货色的加工出口企业(含外贸企业)。
三、列名钢铁企业的税收管理
(一)列名钢铁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冶金产业局下达的钢材“以产顶进”计划内,依照审定的数量,同加工出口企业签订销售条约,按不含税销售额开具通俗发票。
(二)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钱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临盆出口产物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临盆销售“以产顶进”钢材所耗用外购货色支付的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货色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并在财政上作销售后,持钢材羁系小组出具的《以产顶进钢材羁系书》、通俗发票复印件等凭据向主管其纳税的税务构造报告办理免、抵税手续。
(四)列名钢铁企业地点田主管纳税的税务构造须在“以产顶进”钢材销售并办理终了免、抵税手续后3个月内,根据加工企业地点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举行核销。3个月内尚未收到加工出口企业地点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列名钢铁企业地点田主管纳税构造须及时关照羁系小组,并防止办理其“以产顶进”国产钢材“免、抵”税的审批手续。
(五)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办理终了“免、抵”税手续后,如发作退货,由加工出口企业向其地点田主管退税的税务构造报告办理注销已“免、抵”税“以产顶进”钢材的手续,主管加工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构造应向列名钢铁企业地点田主管纳税的税务构造发函告知已退货,同时列名钢铁企业也应及时主意向其地点田主管纳税的税务构造报告。
四、加工产物出口企业的税收管理
(一)加工出口企业应在钢材运抵后5天内向外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构造办理购进已免税钢材的登记存案手续,并按划定出具“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
(二)加工出口企业须在加工货色出口后3个月内持出口货色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海关签章的“以产顶进钢材羁系书”向外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构造办理有关加工出口货色的退(免)税手续。
(三)对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加工临盆的货色,对比现行有关加工商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税收管理办法举行征(免)、退税管理。
(四)对加工出口的产物,如果因此来料加工体例出口,按现在统一划定予以免税;凡以进料加工或通俗商业体例出口的,按目行进料加工复出口或通俗商业退(免)税的划定实施。
(五)出口企业未将“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临盆出口产物的,或加工产物未出口的,需全额追缴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将钢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税率与通俗商业出口钢材划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税款。
(六)加工出口企业如将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转为海内销售的,或加工产物未出口的,需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
羁系小组要帮助加工出口企业地点地国家税务局向加工出口企业追缴税款,并立刻防止向该企业供给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
五、违章处理
列名钢铁企业及加工出口企业接纳伪造、涂改、行贿或其他不法手腕骗取免、抵税的,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划定责罚,并打消列名钢铁企业运营“以产顶进”钢材的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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