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综合教诲:海运提单内容及条目
0 ihunter 2010/06
货运综合教诲:海运提单内容及条目
一、提单正面内容
现在,各船公司所拟定的提单固然格式不完全相通,但其内容年夜同小异。现介绍如下:
1.需要记实事变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划定,提单正面内容,通俗包括下列各项:
(1)货色的品名、标记、包数大概件数、分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色时对危险性质的申明:
(Descriptionofthegoods,mark,numberofpackagesorpiece,weightorquantity,andastatement,ifapplicable,astothedangerousnatureofthegoods);
(2)承运人的称呼和主营业所(Nameandprincipalplaceofbusinessofthecarrier);
(3)船舶的称呼(Nameoftheship);
(4)托运人的称呼(Nameoftheshipper);
(5)收货人的称呼(Nameoftheconsignee);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领受货色的日期(PortofloadingandthedateonWhichthegoodweretakenoverbythecarrierattheportofloading);
(7)卸货港(Portofdischarge);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领受货色地点和交付货色地点(Placewherethegoodsweretakenoverandtheplacewherethegoodsaretobe
deliveredincaseofamultimodaltransportbilloflading);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Dateandplaceofissueofthebillofloadingandthenumber
oforiginalsissued);
(10)运费的支付(Paymentoffreight);
(11)承运人大概其代表的签字(Signatureofthecarrierorofapersonactingonhisbehalf)。
提单缺少前款划定的一项大概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可是,提单该当符合该法第七十一条的划定。
上述划定申明:缺少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法则地位,可是必需符合海商法关于提单的界说和功用的划定。除在要地当地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上述第三项船舶称呼;签发海运提单时多式联运提单的领受货地点和交付货色的地点以及运费的支付这3项外,其他8项内容是必不可少的,现在各船公司拟定的提单其内容与此相仿。
2.有关提单的国际条约对需要记实事变的划定
根据《海牙划定例则》第三条第三款的划定:在收到货色之后,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庖署理人,应依照托运人的恳求签发给托运人提单,其上载有:
(1)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供给者相通,为识别货色所需的重要标记;
(2)由托运人书面供给的包数或件数,大概数量,大概分量;
(3)货色的表面状况。
另外,《海牙划定例则》第三条第四款还划定:“这种提单应看成为承运人依照第三款(1)、(2)、(3)项所述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色的表面证据。”
对《海牙划定例则》作出点窜的《维斯比划定例则》,对《海牙划定例则》划定的需要记实事变未加以点窜但对这些记实内容的证据效能,却作了修订,划定:“……可是,当提单已经让渡给好心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纳。”这段对《海牙划定例则》划定的证据效能所作出的弥补笔墨,在法则上为承运人划定了一项义务,即关于好心的第三方,承运人应对提单上所记实的有关货色的事变担当,不能以毕竟上货色未装船来抗辩。如许,提单上有关货色的记实就成为依照提单记实内容收到货色的最终证据了。
《汉堡划定例则》关于提单必需记实的内容则作出详细的划定,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共列出了15项必需记实的事变:
(1)货色的品名、标记、包数或件数,大概分量或以其他体例默示的数量,如系危险货色,则对其危险性质的明白申明,这些材料均由托运人供给;
(2)货色的表面状况;
(3)承运人称呼及其重要营业所地点地;
(4)托运人称呼;
(5)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的收货人称呼;
(6)海上运输条约划定的装货港,以及货色由承运人在装运港接受的日期;
(7)海上运输条约划定的卸货港;
(8)正本提单跨越一份时的份数;
(9)提单签发地点;
(10)承运人及其代表的签字;
(11)收货人应付运费金额,大概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其他申明;
(12)关于货色运输应服从该划定例则各项划定,凡是与此相背叛的,有损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条目均属有效的声明;
(13)货色应在或可在舱面装运的声明;
(14)经承运人与托运人明白协议的货色在卸货港的交付日期或刻日;
(15)承运人与托运人商定的高于该划定例则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汉堡划定例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还划定:“提单漏列本条所划定的一项或多项,不影响该单证作为提单的法则性质,但该单证必需符合第一条第七款(提单界说)划定的要求。”
关于提单需要记实事变的证据效能,《汉堡划定例则》第十六条中作出了与《维斯比划定例则》相通的划定。即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则以为提单上所述货色已装船的开端证据,当提单让渡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好心的第三方时,提单上的记实内容具有最终证据的效能。
3.通俗记实事变
(1)属于承运人因营业需要而记实的事变:如航次顺号、船长姓名、运费的支付时候和地点、汇率、提单编号及关照人等。
(2)区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而记实的事变:如数量争议的讲明;为了减轻或免去承运人的责任而加注的内容;为了扩展或夸张提单上已印妥的免责条目;关于一些易于受损的特种货色,承运人在提单上加盖的以对此种损害免去责任为内容的印章等。
(3)承运人免责和托运人作答应的条目,如中远提单正面右下方的3段笔墨申明:
①“上列表面状况精良的货色(除另有申明者除外),己装在上列船上,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以能平安到达并连结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色。”“分量、尺码、标记、号数、质量、内容和代价是托运人所供给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查对。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兹明白默示接受并赞同本提单和它背面所载的统统印刷、誊写或打印的划定、免责事变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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