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营业与货代营业的区别
0 ihunter 2010/06
无船承运营业与货代营业的区别
一、获得营业资历的法则划定
根据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相干法规的界说:
(一)“远洋货运代庖署理”指供给以下效力的实体:
1、在美国为托运人订舱或安排货色舱位,同时为大众承运人装运货色供给效力;
2、处理与运输有关的文件材料。
(二)“无船承运人”指不理想操作运输船舶,在与有船大众承运人的干系中相称于托运人的大众承运人。
美国1998年航运革新法将远洋货运代庖署理和无船承运人统称为“远洋运输中介”。同时划定,除非在本文背面提到的特例,在美国的任何平正易近、构造或依照美国的法则建立的构造从事远洋运输中介效力,必需拥有联邦海事委员会赞同的有效允许证。每一个自力的分支机构都需要一份自力的允许证。只要获得允许的实体才可以在美国代表一个没有获得允许的海运中介供给完成运输条约必需的远洋运输中介效力。
以上所谓的“远洋运输中介效力”是指在供给财政责任包管的前提下,美外洋贸运输当事人和海运中介在供给运输效力历程中所必需或按老例应该举行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范围于以下内容:
(一)远洋运输中介中货运代庖署理的各项营业;
(二)远洋运输中介中无船承运人的各项营业。
二、获得允许证的需要前提
为了满意获得“远洋货运代庖署理”执照的前提,请求人必需向联邦海事委员会出示:
(一)具有必备的履历,即其合格雇员必需具有在美国从事远洋运输中介效力活动3年以上的履历,以及供给远洋运输中介效力必备的前提。
(二)满意以下财政责任要求,并向FMC报备了满意财政责任要求有效的包管金、包管或保险的证明:
除非依照下列划定供给了包管财政责任的包管金、保险证明或其他体例的包管,任何人不能作为远洋运输中介人经营业务。包管金、保险证明或其他体例的包管仅仅合用远洋运输中介人举行远洋运输中介活动的活动。
1、任安在美国境内作为远洋货运代庖署理从事运营活动的人应供给50000美元的财政责任包管。
2、任安在美国境内作为无船承运人从事运营活动的人应供给75000美元的财政责任包管。
3、任何未获得在美国经营业务执照的外洋的实体,如为收支美国的外贸运输供给远洋运输中介效力的,应供给150000美元的财政责任包管。这种本国实体应对其在美国的代庖署理活动或忽略负严酷责任。
4、任何实体供给的财政责任包管的数额,如每增加一个非自力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增加10000美元。
三、远洋货运代庖署理和无船承运人营业分别
1、“远洋货运代庖署理效力”是指以利便大众承运人的运输活动为目标,为他方长处而举行的货色装运效力义务。该效力包括但不范围于以下内容:
(1)向港IT付货色;
(2)准备并处理出口报告;
(3)订舱并确定、落实舱位;
(4)准备并处剃头货单或装船单;
(5)准备并处理海运提单;
(6)准备并处理领事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7)安排仓储;
(8)安排货色保险;
(9)根据美国出口法规清关;
(10)根据要求向银行、托运人或收货人准备并发送有关货色的事后关照或其他文件;
(11)掌管托运人事后支付的运费或其他款项以及与保送货色相干的汇款、预付款、存款等款项;
(12)和谐装货义务;
(13)向出口商供给有关声誉证、相干文件、允许证、检验检疫以及与保送货色相干的题目的专业发起。
远洋货运代庖署理效力的报酬:
(1)“货代补偿金”指大众承运人因接受远洋货运代庖署理效力而支付给货运代庖署理人的报酬。远洋货运代庖署理要获得“货代补偿金”,必需获得FMC宣布的远洋货运代庖署理执照,其称呼同时在其供给代庖署理效力的提单的“托运人”栏与托运人的称呼一同予以吐露,并表明为“托运人的代庖署理”。大众承运人必需在其公开的运价本中划定其“货代补偿金”条目。
(2)“货运代庖署理费”指货运代庖署理人因供给货运代庖署理效力而向托运人、收货人、卖方、买方以及任何介入该活动的其他代庖署理人所收取的费用;
(3)“佣金”是指大众承运人因接受远洋货运代庖署理为其揽货大概为其推销运输效力,以及为其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就运输商业、运输前提和条目举行协商供给效力而支付给远洋货运代庖署理作为海运掮客人获得的报酬。
2、“无船承运人效力”是指以不理想操作船舶的体例,供给在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远洋货色运输效力从而获得响应报酬的活动。该效力包括但不范围于以下内容:
(1)向有船大众承运人购买运输效力并将其转卖给其他人;
(2)支付港到港或多式联运费用;
(3)与理想托运人签订包运条约;
(4)签发提单或类似的单证;
(5)安排要地当地运输并在全程运输中支付要地当地运费;
(6)向远洋货运代庖署理支付合法的货代补偿金;
(7)出租集装箱;
(8)介入安排肇始地、目标地的代庖署理。
无船承运人效力的报酬:
(1)“无船承运人效力的报酬”指无船承运人因承当承运人责任,为托运人、收货人、卖方、买方以及任何介入该活动的代庖署理人供给运输效力而收取的费用,与向有船承运人购买运输效力而支付给有船承运人费用的差额。
(2)“佣金”是指有船大众承运人因接受无船承运人为其揽货大概为其推销运输效力,以及为其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就运输商业、运输前提和条目举行协商供给效力而支付给无船承运人作为海运掮客人获得的报酬。
四、几种无需允许证的特别情况
(一)托运人从事远洋货运代庖署理营业。
任何主营货色商品销售的实体可以在无需获得允许的情况下代表他自己的货色或代表其母公司、隶属子公司、分公司、联营公司的团结货色办理或实施货运代庖署理效力。上述实体不该为供接纳上述货色有关的效力而向大众承运人收取报酬。
(二)大众承运人(包括无船承运人)从事远洋货运代庖署理营业。
大众承运人或其代庖署理人仅在利用其本身提单运输货色时可以在没有获得允许的情况下从事海上货运代庖署理效力。此项代庖署理效力的费用的征收应与承运人公布的运价本同等。
(三)远洋货运代庖署理和无船承运人作为海运掮客人无需获得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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