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洋宁波国际货运代庖署理胶葛案
0 ihunter 2010/06
浙江远洋宁波国际货运代庖署理胶葛案
【案情】
原告:浙江远洋宁波国际货运公司。
原告:黑龙江省轻产业品收支口公司。
1991年底,原告浙江远洋宁波国际货运公司(下称货运公司)与原告黑龙江省轻产业品收支口公司(下称轻工公司)行动达成货运代庖署理协议,由货运公司代为轻工公司将草席从宁波港经喷鼻香港转船运至西班牙口岸,费用由货运公司垫付。1992年1月20日,货运公司依轻工公司的按证发货关照单,将1540包计221.93立方米草席,用4只40尺集装箱,从宁波港经喷鼻香港转运至西班牙巴塞罗那及维伦西亚港,每只集装箱全程运费5150美元,算计20600美元。同年4月23日和5月13日,货运公司按轻工公司的按证发货关照单的委托,分别将750包计86.94立方米和1360包计166.05立方米草席散货交由北安轮从宁波经喷鼻香港运至西班牙,中国远洋总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发了全程提单给轻工公司。该提单背面第12条划定:“承运人拥有合理的权益来决议运输体例、线路、处理和储存及转船承运货色。”货抵喷鼻香港转船时,因西班牙正值奥运会前夕,西班牙口岸不接受散货,二程承运人经货运公司赞同,遂改用40尺集装箱转运至西班牙的目标港。从宁波至喷鼻香港散货运费分别为1608.39美元和3071.94美元,从喷鼻香港至西班牙维伦西亚港集装箱运费为11442.6美元,从喷鼻香港至西班牙巴塞罗那港集装箱运费为15808.52美元。货运公司将此情况告知了轻工公司,轻工公司那时并无异议。同年5月17日,货运公司按轻工公司的按证发货关照单,将450包计52.16立方米草席用一只40尺集装箱从宁波经喷鼻香港运抵西班牙阿耳黑西拉斯港,全程运费4628美元。同年10月15日,轻工公司向货运公司如数支付第一批运费20600美元。11月17日,货运公司向轻工公司托收另外几笔运费时,轻工公司以“第二批货色应装40尺、20尺集装箱各一只,全部集装箱运费太高,应以5月17日从宁波经喷鼻香港至西班牙阿耳黑西拉斯港该批货每只40尺集装箱运费4628美元计算”为来由,拒付第二批货色运费5991.63美元,第三批货色运费4895.13美元,扣下已结清的第一批货色运费2088美元。另外,第一批货色4只40尺集装箱从余姚至宁波的公路运费3056元,轻工公司也未支付给货运公司。
1993年8月20日,货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轻工公司偿付所欠12974.76美元运费、3056元海内货运包干费及利钱。轻工公司辩称,货运公司集装箱运费跨越商定,第二、三批货色未经赞同,擅自窜改二程运输体例,因之增加的运费应由货运公司承当;并辩称3056元海内货运包干费用途不明。
上述毕竟有按证发货关照单、提单、运费帐单、电汇凭据、中远团体总公司巴塞罗那代表处总裁吴××关于二程船不能散货装运的关照、轻工公司给货运公司关于拒付运费函等证据证明。
【审讯】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以为,货运公司、轻工公司之间货运代庖署理行动商定、书面委托,合法有效。货运公司在代庖署理货运事件中,根据委托和提单背面第12条“承运人拥有合理权益决议运输体例、线路处理和储存及转船承运货色”及奥运会前夕西班牙口岸不接受散货的客不雅观情况,赞同二程承运人窜改第二、三批货色二程运输体例,使货主能及时提到货色,其代庖署理活动并无不当。并且事后,货运公司将二程集装箱运输的有关情况告知过轻工公司,轻工公司并无异议。货运公司实施了四批货色代庖署理事变后,有权向轻工公司收替代庖署理中所发作的有关费用。轻工公司以自己测算的每只40尺集装箱装货尺度,将第二批货色测算为应装一只40尺和一只20尺集装箱,同时又以不适时候、运抵不合口岸的末了一批货色的一只40尺集装箱运费为计算尺度的做法,于法无据,不予支撑。根据货运公司供给的运费清单及发票,第一批货色3056元海内汽车运费应予保护。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夷易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划定,于1994年2月1日作出讯断:轻工公司支付给货运公司运费12974.76美元及利钱737.18美元,3056元及利钱436.20元人夷易近币,于讯断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
讯断后,双方都没有上诉,轻工公司已主动实施终了。
【评析】
本案是一同典范的货运代庖署理胶葛案件。货运代庖署理,是指货运代庖署理人受货主的委托,以货主的名义办理货色运输及有关手续的一种夷易近事法则活动。货运代庖署理人是连结货主和承运人的一个专业性机构,使用其丰硕的专业知识和灵通的信息,为货主办理运输供给专业性效力,对利便货主托运或收受货色,包管货色高效、快捷的运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都有积极的感化。现在,中国尚无专门调解货运代庖署理的法则,货运代庖署理合用夷易近事代庖署理的通俗划定。宁波海事法院在处理这起胶葛历程中较好地处理了以下几个题目:1.本案的案由。本案原告货运公司的诉讼恳求是运费及利钱,乍一看似应定为货色运输条约运费胶葛。但从货运公司供给的营业执照看,它只代庖署理货色托运,并不承运货色,因此其只是代庖署理人,而不是承运人。另外,从轻工公司的辩论来看,也仅以为是委托货运公司代庖署理货运,并且以为其逾越了商定的代庖署理权限。因此,本案定为货运代庖署理胶葛是稳当的。
2.在第二、三批货色委托运输历程中,货运公司在没有轻工公司明白委托的情况下赞同窜改二程运输体例,能否逾越代庖署理权限?从该两批货色运输情况看,那时目标港地点国西班牙正值奥运会前夕,口岸不接受散货,鉴于此种客不雅观理想,二程承运人根据提单条目的划定,提出改用集装箱运输,是符合货主的长处的;货运公司对此赞同,也不损害货主长处,并且事后货运公司告知了轻工公司,轻工公司并无异议。由此可见,此种为被代庖署理人长处的代庖署理活动是合理的,不能以为是逾越了代庖署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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