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轮共损案的处理及其启示
0 ihunter 2011/12
“ARTI”轮共损案的处理及其启示
一、案情简介
1993年7月2日,“ARTI”轮装载着共约2.4万吨生铁和钢材自印度某口岸动身来我国,其中有中国人夷易近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方”)保单HN76/CP93—042项下承保的3,849.65吨钢材,保险金额为1,509,753.00美元,保险范围为平安险附加短量险、盗窃提货不着险、战役险。但该轮动身后不到48个小时,船长就发明船壳板与骨架脱开,而不得不将船就近挂靠印度另一口岸流亡,同时船方公布共同海损。
案发后一个月,保方从有关方获得事变信息。鉴于案情重年夜,保方及时经由历程伦敦联结处委请状师处理此案,同时向买方了解生意条约实施历程的情况,并搜集有关材料。因为买方在本条约下开出的是远期声誉证,在卖方提交了全套装船票据并经考核无误之后,开证行已在汇票上签字承兑了。鉴于此,就开证行自己而言,要想不支付此笔货款已是不年夜概。而与此同时,印度洋洋面上气候渐转恶劣,失落往飞行本领的“ARTI”轮,漂泊于港外锚地的海面上,随时都有颠覆、沉船、形成货色全损的危险。因此,保方紧急指示状师积极与船方打仗,夺取以较有利的前提使船方放货,并及时构造货色转运,以便尽早将货色运至目标港。可是,因为船方几回对峙以货方补偿其数额庞年夜的共同海损丧失落、费用并抛却对其索赔的权益作为放货的先决前提,并且事事接纳不互助的立场,乃至于保方经由几个月的勉力也毫无功效。在此情况下,保方不得不设法另寻处理题目的途径,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纳法则手腕处理题目。
二、案情申明
本案有如下几点发明:
1.“ARTI”轮1993年5月27日靠港,5月28日开始装货,同时租船人检验师登轮举行承租检验,检验功效以及事变后的检验功效均证明该轮动身前已处于不适航状况。
2.该单货5月28日开始装船,5月31日装完。船方出具的年夜副收条上讲明“装船前全部货色均有锈蚀并曾被水浸泡,捆带和卡箍有不合程度断裂,船方对货色状况和质量概不担当”。这一讲明也经由租船人保协检验师验货确认,船长也曾屡次传真关照租船人及其代庖署理。
3.该单货于5月31日装船终了后,由租船人代庖署理签发了第一份清结提单。该提单有租船人代庖署理和托运人正式签章和背书,并贴有印度官方契税。提单关照方为中外洋运,卸货港为上海。
4.“ARTI”7月2日轮动身,当日卖货人将生意条约传给买方签订,条约中含有“表明‘部分捆上有表面锈和风化锈’的提单是可接受的”这一条目。? 5.“ARTI”轮7月4日发作事变,7月6日进进流亡港并公布共同海损。7月7日租船人代庖署理对该单货签发了第二份洁净提单提交议付,该提单与第一份洁净提单清楚不合之处是没有加贴印度官方契税,提单关照方则为我国汕头修建材料企业团体公司,卸货港为汕头。
6.卖货方事前未向买方供给租船合约,但从有关往来翰札中可以确定,卖货方同时也是“ARTI”轮的期租人。
从以上回纳的情况来看,本案有很凸起的几个特点:第一,承运船动身前就已处于不适航状况;第二,提交议付的洁净提单不实;第三,生意条约的签约历程有敲诈。? 三、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保方对本案提出了三种年夜概的处理方案:
第一个方案以船舶不适航为由拒赔,但保方思量到这一来由是很难站住脚的。虽然依照订立保险条约的诚信准绳,承运船舶的适航性是海上保险最重要的默示包管内容之一,但从保方承保的这单货的详细情况来思量,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并未获知该承运船舶不适航的情况,并且船舶不适航也是他们所无法控制的,因此在投保那时他们并未违背告知和包管的诚信准绳,保方也就无法以此为由拒尽受理此案。故此,简朴拒赔的来由是不充沛的,取此势必将保方拖进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条约胶葛的讼事中往,而功效完全年夜概以保方败诉终局。
第二个方案以运输条约起诉承运方,保方胜诉的年夜概性是较年夜的。从搜集到的“ARTI”轮承租检验陈说和该船出险后的船检陈说中可以证明,该轮于动身前就已处于不适航状况。以供给不适航船舶起诉承运方,根据《海牙划定例则》,作为船舶期租人的卖方应同船东一样负连带责任。可是,“ARTI”汽船东是一利比里亚籍单船公司,除了这一条船外别无别的资产,而卖方理想上只是一空头的商业公司。临时抛开船舶自己债务和典质权不说,无论是船东照旧卖方都没有太多可供拘留收禁的有代价的资产,货方长处毕竟上得不到保全。如果在别处请求拘留收禁其保赔协会的别的船只,危害也是很年夜的。因为“ARTI”轮自己不适航,其保赔协会不断未肯确认其保赔保险能否仍旧有效,故其保协能否会供给我们所要求的包管?并且,如果接纳这一类做法,开证行都必需按事前承兑定时支付货款。因为装货港在印度,提单签发地也在印度,“ARTI”轮现在也还挂靠在印度口岸流亡;如果对承运方接纳法则办法,在该提单无统领权条目的这种气象下肯定合用印度法则。关于保方来说,如果支付年夜笔货款后再在印度打一场马拉松式的讼事,其功效只能是给保方形成很年夜的经济丧失落而不会有好功效,这对保方是极倒运的,因此,这一方案实无可取之处。第三个方案以商业条约起诉卖方敲诈。从背面回纳的本案案情来看,年夜副收条表明的货色状况是极差的,而作为卖货人兼租船人的卖方,事前对船舶不适航的状况和货色自己很差的状况应是了如指掌的。且不说其前后签发了两套提单是何意,但其7月2日提供给买方签订的条约理想上是点缀了货色的真实情况,是带欺骗性的;其次,虽然船方几回要求在提单上加上经保协检验师赞同确认的年夜副收条上的讲明,但兼为租船人的卖方仍使用其由期租合约获得的提单签发权指令租船代庖署理前后签发了两套洁净提单,并且第二套提单是船舶发作事变后于7月7日签发的,提单上又没加贴印度官方契税,实有伪造提单之猜疑。且不说其能否会骗取两笔货款,但其活动已重要违背了关于“统一提单的国际条约”有关物权凭据的划定,损害了买方长处,同时也在货色质量上欺骗了买方,由此看来,卖方实有条约敲诈和单证敲诈之猜疑。鉴于开证行尚未实施付款,另有年夜概以诉条约有效来排除条约,停止付款并索赔保方经济丧失落。保方以为,以这些毕竟来起诉卖方条约敲诈,其来由可以说是比较充沛的。
在统领权方面,因为生意条约中无统领权条目,条约的最终签约地又是海口,故此条约胶葛可合用我国法则,保方可选择在海内起诉,这对保方也是有利的。同时,因为合用我国法则,根据我国《夷易近法》第58条第3项的划定,一方以敲诈、胁迫手腕大概攻其不备,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活动,包括受敲诈一方开具声誉证和支付货款的活动,都属于有效的夷易近事活动;根据《涉外经济条约法》第10条划定:“接纳敲诈大概胁迫手腕订立的条约有效”;根据《汉堡划定例则》第17条划定:“以敲诈手腕签订的条约有效,有效条约对任何人都尽对有效”。从上述毕竟动身,加上这些法则根据,我们以为保方对卖方提出侵权诉讼是有充沛的来由和根据的,胜诉的年夜概性也较年夜。
在综合思量了三个年夜概处理方案的利害之后,保方以为,第三个方案是可行的。经由艰苦的勉力,终于使被保险人接受了保方的发起,首先接纳断然的诉前保全步伐,向法院请求止付令,保住了这一年夜笔货款。随后,保方向被保险人供给了所搜集的材料、证据,共同被保险人在法院止付令的1个月有效期内涵海口海事法院向卖方提起侵权诉讼,起诉卖方点缀货色的真实情况,诱使买方签订了一个欺骗性条约之后又供给了与条约不符的货色,并且以内容不真实的提单提交议付,乃至损害了买方的长处,形成买方的经济丧失落;要求法院确认该敲诈性商业条约有效,所提交议付的提单有效,退回货款(声誉证),并补偿买方所蒙受的经济丧失落。海口海事法院在经由一段时候的庭审、盘问拜访之后,在保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于1994年10月14日对本案作出了讯断,讯断原、原告所签商业条约有效,原告所提交的海运提单有效;原告(卖方)返复原告声誉证项下货款1,366,627.75美元(退反响誉证);补偿原告利钱丧失落、营业丧失落算计人夷易近币993,985.76元。被保险人末了胜诉。
四、本案的启示
正本保方作为货色保险人,对保额为150万美元的货色负有完全的责任,故而在发案之初立刻委请状师介入盘问拜访、取证,并与船方谈判,要求放货并转运。如果那时与船方闲谈乐成,货色能顺遂换船转运至目标地,保方也得为此支付一年夜笔费用;如果船舶在锚地海面上漂泊时在那时恶劣的气候前提下不幸颠覆、淹没,保方也将不得不对货色的全损负补偿责任。随之而来的又将是一场又一场破费时日、耗资艰苦的讼事。但保方紧紧抓住了开证行尚未到期付款这一有利前提,从搜集的材料、证据中综合申明,作出判定,压服被保险人向法院请求止付令,冻结存款、争得了主动权;随之以商业条约向卖方提起侵权诉讼,并获得胜诉。保方也摆脱了巨额补偿责任和诉讼缠身的烦末路。本案获得乐成的关键在于压服被保险人用法则手腕止付了货款,从而把一个年夜概成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承运人之间多角胶葛的抵牾顺遂转化成生意双方的商业条约胶葛,既匡助被保险人保护了他们的长处,同时也维护了保险人本身的长处,双方对此终局都感到满意。而作为保险人一方,我们也从中获得不少启示:1.海上货运险是危害较年夜并且较会合的险种,对海上货运险的承保尽不能简朴、草率从事。在本案所涉货色承保之前,如果我们盘问拜访一下船东、船舶自己及货色装船等方面的简朴情况,就年夜概会从中发明一些疑点,承保中就会变得稳重一些;同时也可告诫买方稳重签约,这为我们往后营业承保核保轨制的建立供给了一个很好的警惕。
2.商业公司所签商业条约的付款前提对保险人所担当任至关重要,保险人在承保年夜宗营业时完全有需要对其举行片面检察,同时也无为企业当好参谋的义务。在本案中,如果商业条约的付款前提是即期声誉证付款的话,那么货款支付之后,即便这时发明卖方或船方有敲诈,我们也无能为力。
3.租船合约是确定承运人和各方面责任的重要根据。因此,在承保年夜宗货运险营业时,必需要求被保险人供给租船合约作为今后理赔追偿的根据。在本案中,如果不是事后拿到租船合约并获得租船人和船方的往来函电,保方也就无法确认卖方同为租船人的身份,对本案的处理也就无法做出准确的定夺。
4.在国际商业历程中,随时都有发作五花八门的敲诈的年夜概。因此,防止敲诈、化解商业危害,不但仅是外贸公司自己的职责,并且也与作为货色保险人的保险公司的长处慎密亲密相干。在这方面保险人可使用其具有世界范围的营业搜集这一有利前提,更为有效地举行了危害提防。在保险营业的内部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核保轨制,做好年夜笔营业承保前的各项盘问拜访义务,这也是控制承保危害、营业质量和经济效益的一项需要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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