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犯禁活动与营业操作
0 ihunter 2010/06
运输犯禁活动与营业操作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不断将在重要航线上对犯禁活动的查处作为自己的义务重点。在已被责罚的公司中有美国境内外(其中也包括中国)的船公司、无船承运人以及美国境内的货运代庖署理人和收支口公司。罚款数额少则几万美元、十几万美元,多则几十万、上百万美元。为了范例美国航线的营业活动,防止因操作不当而蒙受经济丧失落,现连系详细营业操作中随便出现的题目,就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革新法》(以下简称“《革新法》”)第10条中有关犯禁活动的内容作一简明介绍。? 一、对虚报货名活动的提防
《革新法》第10条(a)(1)款划定:任何人都不得明知和存心肠、直接或直接地,经由历程假帐单、假分类、假分量、假报分量、假尺码的体例,或使用任何其他不合法或不平正的手腕或体例,获取或企图获取以比公布的运价本或效力条约低的费率或费用来保送货色。
同时,《革新法》第10条(b)(1)款又划定:任何大众承运人都不得零丁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直接或直接地,理睬任何人经由历程假帐单、假分类、假分量、假尺码的体例,或使用任何其他不合法或不平正的手腕或体例,获取以比承运人公布的运价本或效力条约低的费率或费用来保送货色。
近几年来,FMC不断将在重要航线、分外是太平洋航线上对虚报货名(即misdescription,通俗称为谎报货名或假货名,在此译为虚报货名)活动的查处作为其义务重点之一。本文中的虚报货名重如果指一些无船承运人,为了获取比运价本或效力条约低的运价,明知和存心肠将高值货的货名改为低值货的货名后,再向船公司托运的活动。根据 FMC实施局官员的测算,无船承运人经由历程虚报货名,每箱货色少支付船公司运费的数额最高可达近700美元。到现在为止,已有不少无船承运人因此而被 FMC责罚,最高的罚款数额达一、二百万美元;也有几家船公司因被裁定理睬无船承运人虚报货名而被处以数十万美元的罚款。由此可见,虚报货名的活动不但会淘汰船公司的运费收进,还会招致船公司因此而被 FMC责罚。
关于虚报货名的活动,船公司都默示:这是无船承运人的责任,自己无法控制。但 FMC却以为,因为船公司提单上的货名与包装、件数、标记、尺码和分量等有清楚的不符之处,因此船公司知晓或该当知晓无船承运人虚报货名的守法活动。因为船公司理睬无船承运人虚报货名,就使其在未变动运价本或效力条约运价的情况下,获得了优惠运价,是一种给背工的不法活动。
为防止出现上述情况、蒙受双重经济丧失落,船公司代庖署理在接受无船承运人订舱、缮制海运提单和计收运费时,应做到:
1、担当考核订舱委托书,委托书上的货名以及其他重要项目必需清晰、了然、切当;
2、如订舱委托书上的包装、件数、标记、尺码和分量等与货名有清楚的不符之处,应要求无船承运人出具理想发货人供给的包括海关报关单和商业发票等在内的、足以证明货色品名的材料后,方可接受订舱;
3、根据订舱委托书缮制海运提单,根据场站收条签发海运提单;
4、订舱委托书、场站收条和海运提单上所显现的货名该当同等;
5、关于未在效力条约中列明的商品,该当依照运价本中的费率订舱出运。
二、供接纳运价本或效力条约相同等的效力
《革新法》第10条(b)(2)(A)款划定:任何大众承运人都不得零丁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直接或直接地在班轮航线上供接纳其公布的运价本或效力条约中的费率、费用、分类、划定例则和老例不合等的效力。
到现在为止,已有不少船公司和无船承运人因不依照运价本和效力条约收取运费而被责罚。这就要求船公司代庖署理在详细营业操作中,必需严酷依照运价本或效力条约接受订舱、缮制单证以及收取运费和其他各项费用(除外商品和豁免项目不包括在内)。运价本中需要变动的项目和内容,应随时调解并及时予以公布。效力条约货色出运时计收运费的准绳是:凡是效力条约中明白列明的项目和费率,应依照效力条约计收;凡是效力条约中未明白注明的项目和费率,均应依照运价本办理。船公司代庖署理不得依照未生效的运价本费率或效力条约费率收取运费和其他费用,更不能在收取运费和其他费用时以套货名的体例,变相给托运人以背工。
三、平正对待全部客户
《革新法》第10条(b)(3)款划定:任何大众承运人都不得零丁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直接或直接地,对任何托运人以其光顾过其他承运人、或提出过歌颂,或以任何其他来由,在有舱位时拒尽向其供给舱位、或以拒尽向其供给舱位作为要挟,或接纳其他不平正或不合法的比方视作法对其举行抨击。
根据这一划定和《革新法》中的其他划定,船公司在详细营业操作中,应对客户等量齐不雅观。在货运淡季、分外是舱位需求跨越舱位供给时,船公司应设法在托运人之间平正合理地分派自己拥有的舱位,而不该以各种体例对某些客户接纳不法比方视的作法。如果 FMC根据客户的歌颂,经盘问拜访后发明确有不法比方视的活动存在,船公司将会被 FMC予以严酷责罚。
四、远洋运输中介人与货运效力
《革新法》第10条(b)(11)款划定:任何大众承运人都不得零丁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直接或直接地,明知和存心肠接受没有运价本和没有所需的包管金、责任保险和其他包管金的远洋运输中介人供给的货色,或为其供给货运效力。
远洋运输中介人是《革新法》中引进的新不雅观点,包括远洋货运代庖署理人和无船承运人。根据这一划定和 FMC所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 FMC实施局在处理这一题目上的不断立场,船公司海运提单的发货人栏内不能零丁出现货运代庖署理人的称呼,因为货运代庖署理人没有自己的运价本;如海运提单的发货人栏内零丁出现货运代庖署理人的称呼,该货运代庖署理人必需同时又是无船承运人;如果无船承运人的称呼出现在海运提单的发货人栏内,该无船承运人必需有已经公布的、有效的运价本,必需依照 FMC要求的体例和数量,具有了所需的财政责任(财政责任包括包管金、责任保险和其他包管金)。船公司还必需根据 FMC为《革新法》制定的实施细则中的要求,对此予以考核确认。
五、远洋运输中介人与效力条约
《革新法》第10条(b)(12)款划定:任何大众承运人都不得零丁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直接或直接地,明知和存心肠与没有运价本和没有所需的包管金、责任保险和其他包管金的远洋运输中介人,或与这一中介人的隶属公司签订效力条约。
由此可见,船公司不能与货运代庖署理人签订效力条约,因为货运代庖署理人没有自己的运价本,也不属于法则划定的托运人的范围之内;如船公司欲与无船承运人签订效力条约,则该无船承运人必需有已经公布的、有效的运价本,必需依照 FMC要求的体例和数量,具有了所需的财政责任。船公司必需在对此予以考核确认后,方可与该无船承运人签订效力条约。
根据 FMC为《革新法》制定的实施细则,船公司可以如下体例证明无船承运人能否在运价本和财政责任方面符合要求:(1)审阅无船承运人公布的、有效的运价本划定例则,其中反响明该无船承运人已根据 FMC要求的体例和数量,向 FMC提交了财政责任证明,并注明财政责任的体例,以及签发包管金证明、保险单或包管金证明的包管公司、保险公司或包管人的称呼和地点;(2)经由历程向 FMC咨询,证明这一无船承运人已经向 FMC供给了财政责任证明;(3)如果船公司的运价本中划定了得当的法式,可根据这些法式办理。只需船公司接纳了上述(1)或(2)中的任何一项步伐,即可被以为尽到了自己的责任,除非船公司另外知晓该无船承运人的运价本和财政责任证明是假的。
对违背《革新法》中相干条目的夷易近事责罚数额为,每一守法活动不跨越 5,000美元,除非是明知和存心的守法活动。关于明知和存心的守法活动,每一守法活动的罚款数额不跨越 25,000美元。守法活动每一连一天,即组成为一个零丁的守法活动。关于1996年11月7日今后的任何守法活动,将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百分的罚款数额。到现在为止,已有一些公司被 FMC处以最高限罚款,即每票货色被处以25,000美元或27,500美元的罚款。FMC近来对台湾庆扬捷运公司处以 2,117,500美元的罚款,可以说是几年来对无船承运人罚款的最高记实。FMC以为只要如许本领对那些轻忽美国法则的公司起到责罚和威慑的感化,使其他欲经由历程犯禁活动牟取不法长处者看而生畏,以“杀鸡骇猴”的体例,到达范例市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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