舶来品色未能及时报关时的处理手续
0 次
ihunter
2010/06
为了促使舶来品色收货人或其代表人及时报关,加速口岸疏运,使舶来品色早日投进临盆和利用,《海关法》第十八条划定,舶来品色收货人跨越划定刻日未向海关报告的,由海关按滞报处理。
根据海关总署于1987年8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征收舶来品色滞报金办法》的划定,舶来品色,如果收货人或其代庖署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未在运输工具报告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报告,办理海关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
滞报金的收起日期为运输工具报告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转关运输货色的滞报金起收日期为货色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邮运货色的滞报金起收日期为收件人到邮局关照之日起的第十五日。
滞报金按日计收,收货人向海关报告之日亦计算在内。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舶来品色到岸价钱的千分之零点五。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夷易近币十元。
舶来品色的到岸价钱指由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钱,如果到岸价钱不能确定,由海关估定。舶来品色的到岸价钱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依照签订征收滞报金收条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分公布的《人夷易近币外汇牌价表》的生意中心价,折合人夷易近币。无牌价的外币,依照国家外汇管理部分决议的汇率折算计算。
海关征收滞报金后,应向舶来品色收货人出具收条:
以下四种情况可免收滞报金:
(1)经海关赞同,舶来品色的收货人向海关供给包管,先提取货色并在包管刻日内补办报告手续的;
(2)被扣留的舶来品色在被海关扣留期间不计征滞报金;
(3)应征滞报金不满人夷易近币十元的;
(4)确因特别情况未能活期报关,收货人或其代表人向海关提出请求并供给可靠证明的。
舶来品色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跨越三个月未向海关报告的,其舶来品色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仓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另缺乏款的,自货色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请求,予以发还;越期无人请求的,上缴国库。
关键字:出口货色报关单 报关手续 舶来品色报关单 海关舶来品色报关单 报关的手续
上篇:
报关义务流程
下篇:
报关员测验:关税及关税减让
栏目索引
精彩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