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动物产物和别的检疫物
出进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动动物检疫法则法规、与输入国签订的双边协议、商业条约和声誉证等划定对动动物、动动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对不合格的进境检疫物签发《检疫处理关照单》,关照货主或其代庖署理人在出进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视和技能指导下作熏蒸、消毒、退回或烧毁等处理,详细处理体例根据货色携带病虫害的不合情况而决议。
经检疫发明进境检疫物携带我国政府克制传进的一、二类危险性病虫害,整批货色必需作熏蒸、消毒等灭坏处理。如无有效途理体例或病虫害为害重要并已失落往利用代价的,作退回或烧毁处理。
经检疫发明进境检疫物携带危险性病虫害违背双边协议、商业条约和声誉证划定;大概病虫害为害重要,影响货色质量的作熏蒸、消毒等灭坏处理。无有效途理体例或病虫害为害重要并已失落往利用代价的,作退回或烧毁处理,但经由历程限制步伐能到达防疫目标,则接纳限制利用地区、利用范围、利用时候、限制加工地点、加工体例、加工前提等步伐,到达检疫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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