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关税和商业总协议第十二~四条的协议申
0 ihunter 2010/06
关于实施关税和商业总协议第十二~四条的协议申明
第十二条
有关进口国应按总协议第十条的划定公布遍及合用且影响到本协议的法则、规章、法律上的决议和行政上的讯断。
第十三条
在确定舶来品色的海关估价的历程中,如需要推延最终确定海关估价时,进口商仍可从海关提取货色。如海关要求,他应以包管、押金,或别的符合的体例作出充沛的包管,承当末了支付该货色应缴关税数额。各当事方应为此种情况作出立法上的划定。

第十四条
本协议附件一中的申明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各条目应同响应的申明一并了解和合用。异样,附件二和附件三也是本协议的一部分。
申明:
第十二条
有关进口国应按总协议第十条的划定公布遍及合用且影响到本协议的法则、规章、法律上的决议和行政上的讯断。
第十三条
在确定舶来品色的海关估价的历程中,如需要推延最终确定海关估价时,进口商仍可从海关提取货色。如海关要求,他应以包管、押金,或别的符合的体例作出充沛的包管,承当末了支付该货色应缴关税数额。各当事方应为此种情况作出立法上的划定。

第十四条
本协议附件一中的申明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各条目应同响应的申明一并了解和合用。异样,附件二和附件三也是本协议的一部分。
关键字:关税与商业总协议 关税及商业总协议 关税商业总协议 效力商业总协议 非关税商业壁垒
收藏 有帮助 没帮助

上篇: 直接商业与直接商业
下篇: 索赔义务应留意的题目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