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报关单元请求注册登记的根基法式
0 ihunter 2011/12
办理报关单元请求注册登记的根基法式
一、提出请求。由报关单元持介绍信或公文向外埠海关提出办理注册登记请求。提出请求时,须向海关提交下列证件:
(1)国务院和盛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管理部分或其授权部分赞同停业的证件(正本或影印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影印件);
(3)银行出具的经济包管书(海关以为需要时提交);
(4)《报关注册登记请求书》;
(5)依照海关要求由报关单元指定的专职大概专责报关人员的团体简历表及近来免冠照片。
二、海关考核发证。上述证件经海关考核无误后,由海关签发《报关注册登记书》,并收取人夷易近币押金和工本手续费。登记证书一式三份,一份退交报关单元,二份由海关存留。同时,报关单元指定的保管员领受海关构造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海关发给《报关员证件》。报关单元在请求货色收支境时,须凭据书和证件本领办理报关事件。

三、送交印模和签字模样形状。报关单元按海关划定,将刻制的“XX公司(或企业)报关公用章”,印模以及报关员名章印模或签字模样形状,送交海关存案存查。至此,报关单元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结束。
〖申明〗
1.《报关注册登记请求书》表式由海关供给。报关单元应按海关要求逐项填写清晰,加盖公章。报关单元需要变动登记内容时,须及时向海关提出请求,经批准后予以变动。
2.报关单元若需更换人员,应报海关赞同。如海关以为需要时,可责成报关单元调换报关人员,对拒不调换的,海关可以打消其报关资历。
3.报关单元每次向海关递交的收支口货色报关单上,必需盖有报关单元和报关人员已存案的印章(或签字)。不然,海关不接受报关。
4.报关单元已在其地点地海关(或主管地、或重要收支口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如果在别的口岸设有担当办理货色收支口有关事件的办事机构(义务组,办事处等),这些办事机构应向该口岸的海关零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如果在别的口岸没有设立办事机构,那么在向其地点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列明常常需办理收支口手续的其他口岸称呼,经其地点地海关考核赞同,可在复印的全部注册登记文件上盖章讲明后发还报关单元,以便其送交有关口岸海关存案。如许,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件》,在其他口岸海关办理收支口报关手续时即可通用。

5.报关单元如停止运营报关营业,应在1个月内向有关海关报告停业,将《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和《报关员证件》一并送交海关,由海关注销并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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