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商业货色报关
0 ihunter 2010/06
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商业货色报关
一、报告。加工装配、补偿商业项下的料、件、设置装备摆设进口和加工装配制品或补偿产物出口时,运营单元(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或临盆单元)或其代庖署理人分别持由主管海关核发的《对外加工装配收支口货色登记手册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商业收支口货色登记手册》向,进、出地步海关报告。报告时,须交验下列单证:

(1)注有“来料加工、补偿商业公用”字样的绿色《进(出)口货色报关单》(注:公用报关单与通俗报关单所要填列的内容完全一样,一式四份(注:补偿商业产物出口时,还需递交一张黄色的《出口货色报关单》,以便笔据办理退还海内产物税);

(2)发票、装箱单;
(3)《进(出)口货色允许证;
其中,补偿商业项下进口的料、件、设置装备摆设和补偿出口的商品属于国家划定须支付进(出)口允许证的商品须提交《进(出)口货色允许证》。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和临盆所需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器设置装备摆设、临盆用车辆(不包括小轿车、面包车),工具及厂房装修材料和自用燃料,以及出口列收支口允许证管理的商品(除划定不许搞的18种商品外),可免领《进(出)口货色允许证》;

(4)《出口收汇核销单》(仅用于出口)。
二、海关检验放行。海关对运营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商业的单元交验的上述单证举行考核并检验货色,如符合进(出)境要求的,由海关在进(出)口公用报关单上加盖章章,予以放行(海关以为需要时,可对加工装配项下进口料、件取样,并派员或指定有关人员押运)。

〖申明〗
(1)加工装配、补偿商业进口的料、件、设置装备摆设和加工装配的制品,均系保税货色性质。上述料、件自进口之日起至制品出口之日止;设置装备摆设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了偿止,均属海关羁系货色。未经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分允许和海关赞同,任何单元或团体均不得出售,让渡调换、典质或移作他用。

(2)加工装配、补偿商业的条约实施完了后,运营单元应于条约到期或末了一批制品或产物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凭外埠税务构造在海关《登记手册》内签章的核销表,连同收支口货色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3)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经加工制品后如不直接出口,而是让渡给另一家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制品复出口的加工单元举行再加工装配时,让渡单元须会同接受让渡的加工单元持双方签订的购销或委托加工合划一有关票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4)加工装配项下有关料、件和加工制品,如因故需要转为内销或因外商双方面中断条约,加工单元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制品内销以补偿工缴费的,须经原审批构造赞同和海关批准,再按通俗舶来品色的划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章纳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尚须请求并向海关交验《舶来品色允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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