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登记”了吗?(一)
——隐名股东的股董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李某协商创办一家公司,三人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张某出资10万元。几个月后,张某和王某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王某,并分期从公司中获取红利。但协议签订后两年时间中,张某一直没有分到红利。无奈之下,张某将王某、李某及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其股权转让金及分红近2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据表明,公司成立时,张某并没有出资,出资的只有王某和另一案外人秦某,也就是说,工商登记中公司股东只有王某和秦某。就此,张某提出自己是公司的隐名股东,即在现实生活中虽没有在工商登记中载明是公司股东,但却是公司实际股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确认一个民事主体是否成为该公司合法股东的条件必须以工商登记中载明股东名称为准,同时如股东转让股权时也必须在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即使其在开办公司时有实际出资也不具备合法股东身份。张某既不能提供出自己实际出资的证据,...
上篇:
销售,先学会销售自己!
下篇:
华为又要准备“过冬”的启示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