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9年第56号
0 ihunter 2010/05

  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商业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物和受灾保税货色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及《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舶来品色、误卸大概溢卸的进境货色和抛却舶来品色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等有关划定,现就加工商业抛却货色的有关题目通知布告如下:
  一、企业请求抛却加工商业货色,除按现行划定提交有关单证、材料外,还需供给经政府价钱主管部分认定天资的价钱评价机构出具的关于拟抛却的加工商业货色的代价证明。
  二、由海关按划定作变卖处理的加工商业抛却货色,企业该当在海关作出准予抛却之日起15日内将加工商业抛却货色全部运至海关指定的堆栈,并与该指定堆栈的运营者办理抛却货色的交代进库手续。
  三、依照划定需要举行烧毁处理的加工商业抛却货色,企业该当在实施烧毁3个义务日前向主管海关报送烧毁方案,并自海关作出准予抛却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抛却货色的烧毁义务。
  企业该当向主管海关供给抛却货色的烧毁清单、烧毁陈说以及烧毁历程的全程录像光盘。其中,需要烧毁的加工商业抛却货色为原进口料件或制品的,该当在海关供认的烧毁机构实施烧毁,并供给烧毁机构出具的领受票据和处置证明等烧毁证明材料。
  四、海关可以派员监视加工商业抛却货色的交代进库和烧毁义务,企业及有关烧毁机构该当给以共同。
  五、企业完成加工商业抛却货色交代进库、烧毁大概经海关赞同自行处理后5个义务日内凭相旁证明材料办理加工商业抛却货色的进口报关手续。
  (一)加工商业抛却货色报关合用羁系体例代码:“0200”简称“料件抛却”,“0400”简称“制品抛却”。
  (二)企业抛却半制品、残次品、副产物的,应按单耗干系折成料件,按“料件抛却”报关。
  (三)企业抛却进口料件、半制品、残次品、副产物的,依照或折成原进口料件价钱报告;抛却制品的,依照条约存案价钱报告。
  (四)企业抛却半制品、残次品、副产物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半制品”、“残次品”、“副产物”相干字样。
  (五)加工商业抛却货色经由历程烧毁处理的,企业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烧毁”字样;经海关赞同由企业自行处理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自行处理”字样,如:抛却半制品并烧毁处理,应注明“半制品/烧毁”。
  (六)其他栏目按《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收支口货色报关单填制范例》的有关要求填报。
  六、企业凭加工商业抛却货色的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抛却货色的报核手续。
  七、本通知布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布告。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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