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团结通知布告2008年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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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5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团结通知布告2008年第100号
【法规范例】海关范例性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团结通知布告2008年第100号
【发文构造】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公布日期】2008-12-31
【生效日期】2009-01-01
【效 力】[有效]
【效能申明】
《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在商业协议》(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议》)已于2008年10月签订,现就《中新自贸协议原产地划定例则》(附件1)及《中新自贸协议海关法式》(附件2)予以通知布告,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新自贸协议原产地划定例则》附件《产物特定原产地划定例则》另行公布。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进境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中新自贸协议》签发我国向新加坡出口货色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通知布告。
附件:
1.《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在商业协议》原产地划定例则.doc
2.《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在商业协议》海关法式.doc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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